天津二中院發佈2018年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審理情況

5月29日,天津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某某、任某某等集資詐騙罪一案,庭審結束後,二中院新聞發言人李季紅副院長通報了二中院2018年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審理情況及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犯罪的對策。天津電視臺、天津廣播電臺、央廣網、天津日報、每日新報、香港文匯報等十餘家媒體出席發佈會。

天津二中院發佈2018年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審理情況

發佈內容

非法集資犯罪作為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具有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週期長的特點,案發後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

從法院審判的角度來看,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涉及兩個罪名,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2018年以來,二中院及轄區法院共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89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78件,集資詐騙罪7件,同時涉及兩個罪名4件,涉案集資參與人近4萬人,涉案犯罪金額高達人民幣58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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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表現及典型手段

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託合法註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託理財等為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資表現手法層出不窮,利用經營投資、商品銷售、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新能源開發、外匯交易、消費返利、黃金期貨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資紛紛湧現,並不斷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產、商貿、金融、旅遊、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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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典型手段:

第一、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表現為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第三、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第四、以“養老”的旗號,表現為: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等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

第五、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第六、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二、民眾防範非法集資犯罪的幾點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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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上不會掉“餡餅”,超高收益不可信

正規的投資理財產品收益和風險應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如果推介所謂風險低、收益高的產品,甚至承諾收益比銀行理財高出數倍,很可能不是“餡餅”而是“陷阱”。

2.面向公眾、不設門檻的投資項目應警惕

在街道、社區發放小廣告等利用公開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宣傳,既不關心投資人是否是合格投資者,也不關心投資人是否是具有風險識別能力,更不進行相關風險提示,這樣的投資項目應高度警惕。

3.熟人介紹要小心,心存僥倖不可取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學、同鄉之間較為親近的信任關係,讓投資人產生“這是某某熟人介紹的,應該沒有問題”、“某某也參加了,都是熟人,肯定不會坑我的”等僥倖心理。對於熟人介紹的投資產品、項目或生意,一定要先了解情況,不要盲目輕信,草率作出投資決定。

總之,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堅決懲處各類非法集資犯罪,依法準確定罪量刑,不斷提升審理新類型涉眾經濟犯罪案件水平。同時及時做好集資參與人的安撫和維穩工作,依法保障其表達合法訴求,並及時作出回應,避免產生不穩定因素。堅持打防結合,定期總結分析此類犯罪的特點和規律,研究製作相應司法建議,最大限度預防該類犯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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