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发布2018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5月29日,天津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任某某等集资诈骗罪一案,庭审结束后,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副院长通报了二中院2018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天津电视台、天津广播电台、央广网、天津日报、每日新报、香港文汇报等十余家媒体出席发布会。

天津二中院发布2018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发布内容

非法集资犯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的特点,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018年以来,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89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8件,集资诈骗罪7件,同时涉及两个罪名4件,涉案集资参与人近4万人,涉案犯罪金额高达人民币58亿余元。

天津二中院发布2018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及典型手段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表现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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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手段:

第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表现为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以“养老”的旗号,表现为: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二、民众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几点风险提示

天津二中院发布2018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1.天上不会掉“馅饼”,超高收益不可信

正规的投资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应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如果推介所谓风险低、收益高的产品,甚至承诺收益比银行理财高出数倍,很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2.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

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既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也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更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应高度警惕。

3.熟人介绍要小心,心存侥幸不可取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之间较为亲近的信任关系,让投资人产生“这是某某熟人介绍的,应该没有问题”、“某某也参加了,都是熟人,肯定不会坑我的”等侥幸心理。对于熟人介绍的投资产品、项目或生意,一定要先了解情况,不要盲目轻信,草率作出投资决定。

总之,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惩处各类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不断提升审理新类型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水平。同时及时做好集资参与人的安抚和维稳工作,依法保障其表达合法诉求,并及时作出回应,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坚持打防结合,定期总结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作相应司法建议,最大限度预防该类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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