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童者 該不該被“示眾”?

撰文 | 北京青年報 孟亞旭

這是最高檢關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是否該公開”的最新表態。

熟人作案比例高於陌生人

先來看一組數據:

猥褻兒童罪近五年來一直呈現上升態勢

在提起公訴的案件中,性侵害和傷害案件佔較大比例,校園暴力案件在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比例較高

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強姦、猥褻兒童、強制猥褻、組織賣淫等性侵害案件比例較大,不少地方達60%多

留守兒童、低齡兒童受侵害的問題突出。侵害留守兒童犯罪的起訴人數佔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起訴總人數的7.08%

部分地方的性侵案件中,7成以上的被害人為14週歲以下兒童

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於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鄰居、親戚、朋友、師生等關係

涉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有相當比例的未成年人是通過網絡結識不法分子,進而被侵害,目前還出現了利用網絡而非直接接觸猥褻未成年人的新類型案件,未成年人網絡安全問題亟待解決。

仍有一部分案件未被發現

“性侵、監護侵害、虐童等犯罪案件,由於未成年人的自護意識、法治意識不強,遇到侵害後不願、不敢甚至不知道尋求幫助”,鄭新儉說,此類案件仍有相當一部分未被發現,一些被害人長時間多次受到侵害而侵害者未被繩之以法,“有的即使發現了,由於證據問題,最終被認定的犯罪次數也比實際發生的少。”

他說,有些案件發生後,被害人的家長出於保護被害人名譽、怕破壞家庭鄰里關係等,不願意報案而是選擇私了,有的監護人自己就是侵害人,給案件查辦帶來難題。

很多案件發生在封閉私密場所,沒有目擊證人,有的沒有監控錄像,同時未成年被害人表達意識弱、不會保留證據,犯罪嫌疑人又往往不認罪,導致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客觀物證少、直接證據少等問題,給偵查、指控帶來很大困難。

“學校、社會培訓機構重視文化學習,輕視安全管理,人防技防不到位,尤其是在招錄聘用工作人員時,沒有進行品行和人格甄別,導致一些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

試水

針對性侵兒童的犯罪,這幾年來地方也有試點。

打開浙江慈溪市檢察院官網,有一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的欄目,打開之後就有一個信息公告:

性侵儿童者 该不该被“示众”?

△ 截圖來自慈溪市檢察院官網

2016年5月,浙江慈溪市檢察院牽頭法院、公安、司法出臺的一個辦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辦法中是這麼說的——

《辦法》共規定了登記、公告、查詢、通報四種公開方式,並依據刑罰、犯罪情節、是否再犯、是否為性變態心理等因素,設置了不同的信息公開期限。

“我們在辦理性侵案件中發現,熟人作案佔很大比重,而且很多都是鄰居、老鄉,戴著偽善面具,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對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造成了一定傷害;有些可能還是性侵慣犯,就是因為性侵犯罪信息未能公開,使得家長不能在第一時間發現身邊的危險。”這個檢察院未檢部幹警曾對媒體表示。

這是我國首次關於公開性侵兒童犯罪人員身份信息的地方性探索。

最高檢稱“有必要推行”

江蘇省緊隨其後。

2017年12月1日,江蘇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對4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其中,被告人張某喜曾多次因強姦入獄,2017年夏天,他將鄰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騙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其進行猥褻,被淮陰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性侵儿童者 该不该被“示众”?

當地媒體稱,司法機關將對這四人信息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犯罪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案由等事項。

性侵儿童者 该不该被“示众”?性侵儿童者 该不该被“示众”?

此外,在被公開信息人員刑滿釋放或緩刑、假釋考驗期間,司法機關還將禁止這些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如學校、幼兒園、兒童樂園等。

不過,地方試水引來的爭議聲也不小。

有人說可以避免類似悲劇發生,但也有人說這侵害了犯罪人員隱私權,容易對被害人二次傷害,不利於犯罪人迴歸社會等。

在29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未檢辦主任鄭新儉的說法是,“性犯罪重犯率比較高,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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