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 (試行)》國家監委管轄六大類88個職務犯罪案件罪名及詳解

貪汙賄賂類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24條,包括17個罪名。

(一)貪汙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條二款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貪汙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刑法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貪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前述2中六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貪汙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貪汙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前述2中六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二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2. 挪用公款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5.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條三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權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多次索賄的;

(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前述2中八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前述2中八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四)單位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六)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屬於刑法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5.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6.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七)為利用影響力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為利用影響力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八)對單位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5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介紹賄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空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十)單位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一款。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潦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二)隱瞞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二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子立案。

(十三)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一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四)私分罰沒財物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二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十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十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十七)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追訴立案標準參照行賄罪立案標準。

二、濫用職權犯罪

濫用職權類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15條,包括15個罪名。

(一) 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六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

(2)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

(3)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

(4)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四) 食品監管瀆職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目前還沒有具體的關於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可參照翫忽職守等相關罪名。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前款規定的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洩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 報復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七)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八)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洩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刑法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髮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採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被採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 辦理偷越國 (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十一) 放行偷越國 (邊)境人員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十二) 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立案標準與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相同。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十三)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指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情況,應當立案追究。

(十四)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惡劣、引起民族糾紛、民族矛盾的,造成騷亂、示威遊行或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產生惡劣的政治影響的,應立案追究。

(十五) 打擊報復會計、 統計人員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可參照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三、翫忽職守犯罪

翫忽職守類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11條,包括11個罪名。

(一) 翫忽職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六條。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翫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刑法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五) 環境監管失職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六)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2)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3)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 商檢失職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二款。

商檢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二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一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十一)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文件,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洩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洩露國家秘密的;

5、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類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15條,包括15個罪名。

(一)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40畝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2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11)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2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6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100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其他耕地10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畝以上;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40畝以上;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前述1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或者本條第(2)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20畝以上毀壞。

(9)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80畝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4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11)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三)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 枉法仲裁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目前還沒有具體的關於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可以參照濫用職權等相關罪名把握立案條件。

(七)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刑法第四百零五條一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 商檢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一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九)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一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 放縱走私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一)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二)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四)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刑法第四百零五條二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五)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五、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重大責任類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11條,包括11個罪名。

(一)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三) 消防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四)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五)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六)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傷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a.決定不報與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及謊報事故情況的;

b.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c.偽造及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以及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與藏匿受傷人員的;

d.毀滅和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與記錄及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七)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有具體追訴立案標準,可參照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八) 重大飛行事故罪

重大飛行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失蹤,該機機上人員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迫降到無法運出的地方。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

(九)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 危險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六、公職人員其他犯罪

公職人員其他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19條,包括19個罪名。

(一) 破壞選舉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六)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 違法運用資金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 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十)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4.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一)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二)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

3.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4.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十四) 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一款。

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十五)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六)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七) 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八)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所謂“披露”,是指發表、公佈。所謂“報道”,是指通過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形式把信息告訴公眾。

披露、報道的案件信息為第308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不應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情節嚴重”,應指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因信息洩露而給利益相關者所帶來的嚴重損失,如國家秘密為他人所知悉,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如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為他人所知悉,導致其名譽、人格遭到貶損,甚至引發自傷、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如商業秘密為他人所知悉。給商業秘密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等。

(十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在徵兵工作中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筆者認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二款規定的非法出租、非法出借槍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丟失槍支不報罪,也應當由監察委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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