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淫“江銅”多年 貪腐路長達15年

浸淫“江铜”多年 贪腐路长达15年

5月履新 6月落馬

出生於1963年的範小雄畢業於中南工業大學採礦專業,歷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德興銅礦採礦場生產副廠長、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城門山銅礦副礦長、礦長等職。

因在採礦及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2010年8月,範小雄調任江西省銅業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黨委委員;2015年5月任江西大成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在江西大成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崗位履新不久後,範小雄落馬了。

2015年6月5日,據江西省紀委網站消息,江西大成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範小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9月10日,範小雄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3月2日,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以範小雄犯受賄罪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浸淫江銅集團多年 貪腐之路長達十五年

根據判決文書,範小雄受賄時間跨度長達15年,其受賄事實都是在江銅集團工作期間。

範小雄15年的“貪腐”之路又可分為兩個時間段: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主管城門山銅礦,期間,範小雄歷任城門山銅礦副礦長、常務副礦長、礦長;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擔任江西省銅業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黨委委員,負責科研、資源開發與檔案管理,分管科技開發、投資管理、指導協調城門山銅礦二期工程相關工作。

在範小雄受賄之路上,有兩個與其關係極其密切的人物,章廠民、朱某,範小雄所受賄的234萬元都是由這兩人直接輸送。

多次幫他人包攬業務 受賄164萬元

判決書顯示,2000年5月份,範小雄調任城門山銅礦副礦長後,便開始收受錢財。此時,章廠民在城門山銅礦承接機械加工、設備維修等業務,屬範小雄分管的業務範圍。

範小雄第一筆受賄事實就是章廠民所送,隨後在工程承包方面給予章廠民關照,章廠民也“投桃報李”,陸續送給範小雄錢財共計164萬元。

2000年5月份,範小雄調任城門山銅礦副礦長,章廠民在城門山銅礦承接機械加工、設備維修等業務,屬範小雄分管的業務範圍。為感謝範小雄的關照,2001年至2005年春節,累計送給範小雄9萬元。

2005年4月,江銅集團城門山銅礦擬對外招聘一支運輸隊伍參與城門山銅礦礦體剝離土方運輸工程,由範小雄負責。範小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章廠民順利承接到該工程。2005年8月,章廠民送給範小雄15萬元。

2008年上半年,城門山銅礦決定將礦體剝離與運輸業務總承包給江西銅業集團德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興公司),章廠民若要繼續承接該工程,則需要與德興公司簽訂分包合同。

2008年6月份的一天,章廠民找到範小雄要求幫忙協調與德興公司的關係,範小雄當即打電話給德興公司總經理田某,要德興公司繼續與章廠民簽訂運輸工程合同,並提高運輸單價。為感謝範小雄的幫忙,章廠民送給範小雄10萬元。

2008年下半年,章廠民向範小雄承諾,他與城門山銅礦簽訂運輸合同期間按0.1元/立方米土方量的標準給予範小雄感謝費,與德興公司簽訂運輸合同期間則總共拿100萬元給範小雄,範小雄表示同意。2009年年初,章廠民送給範小雄30萬元,作為與城門山銅礦簽訂運輸合同期間的感謝費,範小雄予以收受。

2012年年底,章廠民結束與德興公司運輸工程分包合同後,多次提出之前約定要送給範小雄的100萬元感謝費什麼時候給,範小雄均表示先放在章廠民處保管。

陪愛人駕校練車達成130萬元錢權交易

判決書披露,在駕校以及礦區宿舍,範小雄與章廠民達成一筆130萬元“錢權”交易。

據範小雄供述,2008年下半年,其愛人祝某和章廠民愛人一起在九江一駕校學開車,有一天週末他和章廠民陪著她們一起去。在駕校,章廠民說他能承接到城門山銅礦的業務都是因為範小雄的幫助,到時候按每立方米工程量給0.1元錢感謝費給範小雄,按每年的土石方運輸總量計算。範小雄當時默認了。

同時,章廠民還表示其與江銅集團德興公司的合同已經簽下來了,能承接到這些業務也是多虧範小雄的幫忙。章廠民提出和德興公司承接業務後,到時候總共拿100萬元錢表示感謝,範小雄表示同意。

2009年2月的一天下午,在範小雄的城門山銅礦礦區宿舍,章廠民拿了30萬現金作為“每立方米工程量給0.1元”的感謝費。“現在不缺錢用,既然你拿過來了我就收下,但以後你拿錢過來之前應和我說一下。” 範小雄表示。

收受70萬元 金礦整合收購給予關照

除了章廠民,另一行賄人朱某以股金增值款形式,向範小雄行賄70萬元。

範小雄與朱某相識於1996年。彼時,範小雄還在德興銅礦採礦場工作,朱某隻是在德興銅礦做些礦泉水、勞保用品等業務。因業務關係,兩人認識了並一直保持較好關係。範小雄供述,朱某經常向他諮詢礦業技術經營等方面的問題,他都會給他一些意見、建議。

2007年,朱某和葉某等人合夥成立了德興市金某礦產品有限公司(下簡稱金某公司)。

2010年4月,範小雄借用範某帳戶轉款70萬元給朱某。2011年8月左右,朱某瞭解到江銅集團欲整合、收購金某公司所有的黃某4洋、魚塘、石碑3個小金礦。為期望在收購談判中得到時任江銅集團總工程師範小雄的幫助和關照,朱某告訴範小雄,準備通過股東會議將公司原始股按1:2比例增值擴股,並提出將範小雄之前轉給他的70萬元作為公司的原始股掛靠在他的名下,進行翻倍增值,範小雄表示同意。

2011年10月9日,金某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將公司股東2009年12月之前的投資認定為原始股,按1:2的比例擴股增值。事後,朱某告知範小雄其70萬元已“增值”為140萬元,範小雄表示接受。

2012年8月,金某公司將公司全部股份又以1:1.4的比例第二次擴股增值。兩次擴股增值後,範小雄的70萬元增值為196萬元。

2012年9月21日,範小雄代表江銅集團與朱某等人就黃某4洋、魚塘、石碑3個金礦整合收購事宜進行談判,並簽訂了《股權轉讓框架協議》,約定江銅集團支付3000萬元定金和3000萬元股權轉讓預付款。因朱某等人提供的款項支付申請材料不符合付款條件,經範小雄協調,朱某順利獲得了全額股權轉讓預付款,緩解了資金壓力。

2013年8月,朱某應範小雄要求將70萬元轉回範某賬戶,朱某告知範小雄仍有126萬元股份存放在朱某處,範小雄予以認可。

辯護人認為 客觀未收100萬不屬受賄

法庭上,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範小雄收受章廠民3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範小雄客觀上沒有收受章廠民100萬元,雙方主觀上也無合意,起訴書認定範小雄受賄章廠民100萬元,理由不能成立;範小雄與朱某之間的70萬元往來款,屬借款性質,認定受賄不當。

對於辯護人提出以上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範小雄先後收受章廠民一筆30萬元,一筆100萬元,章廠民證實的有關送這兩筆錢的原因、時間、地點、方式、數額、過程等情節,與範小雄多次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且範小雄在公開開庭審判時,當庭對起訴書的所有指控,均表示認可。

主動交待未掌握受賄事實 構成自首

法院認為,範小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34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庭審時能夠當庭認罪,公訴機關認為範小雄的行為構成自首,法院予以支持,可以從輕處罰;範小雄退清了受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範小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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