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嫌疑人被確診為“精神分裂” 檢察院將其送進“醫院”

盜竊嫌疑人被確診為“精神分裂” 檢察院將其送進“醫院”

資料圖

據介紹,都江堰市檢察院在辦理此案過程中,發現多次到鄰居家實施入戶盜竊的犯罪嫌疑人熊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發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對這樣一個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考慮到若採取逮捕強制措施一押了之,其懲罰、挽救、教育效果不佳;若簡單採取不捕,熊某又極可能會繼續實施盜竊行為擾民,危害社會治安秩序。

>>名詞解釋: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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