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晚上,醉酒的梁某某無故辱罵張某的妻子,氣憤的張某一時衝動拿起剪刀將梁某某捅傷。25日,張某因故意傷害被杭後公安局西城區派出所行政拘留。
張某和妻子在陝壩鎮某小區經營著一家店鋪,梁某某是該小區的住戶。梁某某曾多次在張某及周邊商戶的店內鬧事,商戶一直以來都忍氣吞聲。
瞭解了情況後,民警告訴張某,他因一時衝動傷了人,有理變無理,他得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民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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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通訊員 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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