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從未接到地方關於設置中國胸痛大學申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12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審批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委託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