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小奇“甩鍋”信託未遂深交所認定為短線交易


呂小奇“甩鍋”信託未遂


深交所認定為短線交易

今年年初,A股市場上關於信託配資槓桿、強行平倉等情況質疑紛紛,甚至將個別股票“閃崩”歸結於信託計劃。而個別股東在未及時補倉而被信託公司予以平倉之後,“甩鍋”信託的情況也屢有發生。近日,深交所的公告認定呂小奇觸發短線交易並予以譴責,這一認定,或可為信託類似平倉事件提供參考。

5月28日,深交所公告稱,對歐浦智網5%以上股東呂小奇給予公開譴責處分。據深交所查明,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間,呂小奇及其控制的信託計劃光大·鴻軒3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託、渤海信託·奇益7號證券投資信託、渤海信託·奇益8號證券投資信託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持續增持歐浦智網股票。此後,今年2月2日至2月28日期間,鴻軒3號、奇益7號、奇益8號累計賣出歐浦智網股票877.62萬股,累計成交金額8696.31萬元。交易所認為,該次股票交易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在紀律處分過程中,呂小奇申辯稱:上述信託計劃減持股票雖在結果上構成短線交易,但減持行為實際為信託計劃被強行平倉所致,非其本人的主動行為,其本人亦無故意或過失;在信託公司對信託計劃實施強制平倉後,其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積極說明情況;此次短線交易未對歐浦智網及其他股東造成損失。

事實上,早在2月6日晚間,歐浦智網就曾發佈公告稱,2018年2月1日下午17時, 呂小奇接到信託公司補倉要求後,於當日及次日回覆多份說明函多次溝通表達補倉積極性,表示有充分能力補倉和後續補倉時間安排,以及作為歐浦智網持股 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警告信託方需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可隨意減持,但信託方未予以採納並不給予補倉時間。次日開盤後,信託方未遵守相關減持規定及辦法,直接進行歐浦智網股票賣出操作,造成持股 5%以上股東被動減持歐浦智網股份。將違規減持的原因全部歸結於信託公司。

而對於其“甩鍋”信託的舉動,涉事的光大信託和渤海信託紛紛發聲,稱公司“照章辦事”,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受託人職責。渤海信託彼時表示,“呂小奇未進行任何補倉動作,且未知會我司其補倉意願,我司將根據信託合同提前終止信託”;光大信託則稱,在該產品跌破平倉線時,公司履行受託人職責通知委託人,並多次提示;委託人在收到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補倉,因此公司依照合同約定進行了處理。

對此,交易所指出,此次減持股票雖為信託公司強制平倉賣出,但根據歐浦智網對問詢函的回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呂小奇對下單股票品種、數量、時點有充分的自主決策權,實際控制信託計劃的投資行為。且作為信託計劃的劣後級委託人和唯一補倉義務人,其怠於履行其補倉義務,直接導致了上述信託計劃被強行平倉,對信託計劃減持行為負有重要責任。而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否為故意或過失行為、是否對其他股東造成損失,不影響對構成短線交易的事實認定。因此,對呂小奇的上述申辯理由均不採納,仍對其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其違規行為和處分,交易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此外,除信託計劃被平倉、觸發短線交易被譴責,呂小奇對歐浦智網的增持計劃也隨之告吹。

根據歐浦智網對交易所問詢函的回覆,在今年1月11日,呂小奇曾“計劃以部分要約收購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該事項正在積極論證和籌劃過程中”。而根據《證券法》關於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自最後一筆賣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買入公司股票。如開展要約收購將再次構成短線交易,因此呂小奇開展要約收購無法進行。且由於上述情況,原計劃簽署財顧協議的券商機構已取消與呂小奇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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