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股東收購香港公司全部股份後,香港公司原先在大陸所設立的外資企業還屬於外資嗎?

戴上面具談人生

國內股東(理解為國內自然人、國有企業或其在國內投資設立的主體)收購香港公司全部股份後,香港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國內主體,但不影響香港公司的主體地位(即依據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的法律主體),也不影響香港公司之前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的企業性質。



廣義的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等(以下統稱為“外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統稱為“三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外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企業,或者同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企業。三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亦明確,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行為,參照適用相關規定。

在實踐中,非自然人的外國投資者(包括非自然人的香港投資者)的認定,主要依據為該外國投資者是否依據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設立(即註冊地標準)。 2015 年初,中國商務部啟動三資企業法的修改工作,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外資法草案”)並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外資法草案第十一條明確了“外國投資者”的範圍,對於外國投資者中的外國企業的認定,亦採用上述註冊地標準(但該條同時規定,受外國企業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

綜上,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即為外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認定主要適用註冊地標準。因此,問題中,雖然全部股份變更為中國境內主體持有,但香港公司仍然為依據香港法律在香港註冊設立的主體,仍然為中國大陸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國投資者”,其之前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性質不受影響,其之後在中國大陸設立的企業仍為外資企業。

但香港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內主體這一事實,在外資管理部門具體對待香港公司(包括香港公司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的中國境內投資行為方面,如進行外資行業准入管理、外資併購安全審查等,可能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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