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重慶市渝北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重慶市渝北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重慶市渝北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已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28日

重慶市渝北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以及《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和 政府債務收入 以外,由各級政府及其 所屬部門和單位依法 運 用行政 職權 、政府信譽 、國 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 徵收 、收取、提取、募集 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許經營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國 庫 利息 收入、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

第三條 區級非稅收入所有權歸區政府,管理權歸區財政局。各 鎮 街、區 級各 部門及單位(以 下簡稱各執收單位 )收取的非稅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不得自行支配。各 鎮街 徵 收的非 稅 收入,按區對鎮街 財政 管理體制實行分類分 級 管理。

第五條 區財政局及非稅 收入執收單位 運用 非 稅 收入 收 繳管理系統( http://www.fs.cq.gov.cn/),對非稅 收入的票據領用 及 核銷 、徵 收項目及標準、 票 款繳庫 及對賬 實行 電子化 管理 。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 七 條 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指標 ,各執收單位 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全額收取非稅收入,並及時足額上繳財政,不得違規多徵、提前徵收或者減徵、免徵、緩徵非稅收入。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非稅收入。

第八條 非稅收入收繳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 原 則 上應 執行“收繳分離、 票款分 離”的管理方式, 由 執收單位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持繳款書至各代理銀行,銀行代收後直接繳入財政。必須現場執收的非稅項目要事前 報區財政 局 備案 ,由執 收單位 開具《重慶市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或《重慶市非稅收入統一定額票據》, 現場收款後 實行集中匯繳,並於3個工作日內彙總繳入財政。

對必須當場執收的非稅收入,執 收單位 應建立健全內部制約機制,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並積極推行手持POS繳款方式。

第九條 執收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為徵收區 級 非稅收入,需提供託 管 依據 並 經區財政局批准後,由執收單位與受託單位簽訂委託協議, 再由區財政局 根據簽訂的委託協議向受託單位 添加委託徵收項目 。委託徵 收項目的 票據管理、收 入 解 繳 、收 支計劃編制由受託單位負責 。未經中央或市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改變中央或市級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

第十條 繳納義務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執收單位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第十一條 已繳入財政的非稅收入,屬於下列範圍的,可申請辦理收入退付:依法確認為誤繳、多繳的非稅收入款項;因政策調整需要退付的非稅收入款項;經區財政局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項。以 上退付事項 由執收單位提供已繳款憑據原件及複印件、退付申請書,經區財政局審核後辦理退款事宜。

第三章 票據管理

第十二條 非 稅 票據實行“憑證領取、分次限量、核舊領新”的管理制度。執收 單位 首 次領用 非 稅票據 時 , 應當向區財政 局 提出申請,並提交按照國家規定審批權限批准收取資金的有關文件及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等資料,經區財政 局 審核後,發給“票據領購證”。

第十三條 區 財政局在 發 放 非 稅收入票 據 時, 原則上 應 只 向 主 管部門提供 ;執收單位在使用非稅收入票據時,一般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主管部門申領。

第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以外,執收 單位 在徵收非稅收入時,必須使用市財政統一印製的票據。對附加在價格上徵收或者需要依法納稅的有關非稅收入(如 稅務部門直徵的非稅收入) ,執收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繳納義務人開具稅務發票。不開具前款規定票據的,繳納義務人有權拒付款項。

第十五條 執收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燬、塗改非稅收入票據;不得串用非稅收入票據,不得將非稅收入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十六條 執收 單位 應定期(不超過5個月)辦理票據核銷,並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報同級主管部門初審後,到區財政局進行票據複審。區財政局對已開具票據存根進行審查,並將作廢票據所有聯次收回。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順序清理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非稅收入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燬的,報經區財政局查驗後銷燬。

第 四章 資金 管理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確定的收入歸屬和繳庫要求,繳入相應級次國庫。

第十九條 與鎮街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鎮 街 財政 管理體制 規定 , 實行年 終 劃 解 清算。

第二十條 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對 區 級 各執收單位 的 徵收 成本 支出,由 其 提供徵收成本 明細經 區財政局 審核並按財政資金審批程序審批後,根據非稅收入不同性質,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實行 收 支兩條線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應 對 非稅收入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非稅收入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執收單位應當健全 內 控 制度, 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非稅收入情況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區 財政局、區發改委和執收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非稅收入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徵收方式和標準等,並加大預決算公開力度,提高非稅收入透明度,接受公眾監督。區發改委、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國庫代理銀行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執收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權限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非稅收入徵收範圍、提高或降低徵收標準、使用不符合規定票據等情況,繳款 人 有權拒付,並可向財政、審計、發改、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公開方式: 公開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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