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男子在兴国城区撬车窗盗财物,疯狂作案23起终获刑

20岁男子在兴国城区撬车窗盗财物,疯狂作案23起终获刑

为盗取钱财,刚满20岁的男子王某深夜出没,凭一把螺丝刀撬开汽车车窗玻璃,盗取车内财物。近日,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流窜至兴国城区,使用螺丝刀撬开汽车车窗实施盗窃作案19起,爬窗入户盗窃作案4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2693.4元,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05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12月14日至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4次爬窗进入兴国县某小区培训中心,盗得平板电脑、手表等,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070元;

2

2017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兴国县某小区停车场撬盗车辆6辆,盗得现金、购物卡等,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10元,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280元;

3

2017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兴国县某小区停车场撬盗车辆1辆,盗取现金15元,损毁财物价值360元;

4

2018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在兴国县某小区停车场撬盗车辆12辆,盗得现金、香烟、手电筒等,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98.4元,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865元。

20岁男子在兴国城区撬车窗盗财物,疯狂作案23起终获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20岁男子在兴国城区撬车窗盗财物,疯狂作案23起终获刑

检察官温馨提醒

广大车主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夜间停车时,应尽量将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或人流量相对较多、夜间照明度相对较好的路段。此外,切记不要把汽车当成保险箱,不要将皮包、现金等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汽车内,以防犯罪分子见财起意。一旦发现车辆被损、财物被盗或其他线索,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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