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子在興國城區撬車窗盜財物,瘋狂作案23起終獲刑

20歲男子在興國城區撬車窗盜財物,瘋狂作案23起終獲刑

為盜取錢財,剛滿20歲的男子王某深夜出沒,憑一把螺絲刀撬開汽車車窗玻璃,盜取車內財物。近日,經興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案情回顧

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流竄至興國城區,使用螺絲刀撬開汽車車窗實施盜竊作案19起,爬窗入戶盜竊作案4起,盜得財物價值共計2693.4元,損毀財物價值共計10505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

2017年12月14日至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4次爬窗進入興國縣某小區培訓中心,盜得平板電腦、手錶等,盜竊財物價值共計2070元;

2

2017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興國縣某小區停車場撬盜車輛6輛,盜得現金、購物卡等,盜竊財物價值共計310元,損毀財物價值共計2280元;

3

2017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興國縣某小區停車場撬盜車輛1輛,盜取現金15元,損毀財物價值360元;

4

2018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在興國縣某小區停車場撬盜車輛12輛,盜得現金、香菸、手電筒等,盜竊財物價值共計298.4元,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865元。

20歲男子在興國城區撬車窗盜財物,瘋狂作案23起終獲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並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併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20歲男子在興國城區撬車窗盜財物,瘋狂作案23起終獲刑

檢察官溫馨提醒

廣大車主須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夜間停車時,應儘量將車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車場或人流量相對較多、夜間照明度相對較好的路段。此外,切記不要把汽車當成保險箱,不要將皮包、現金等貴重物品隨意放置在汽車內,以防犯罪分子見財起意。一旦發現車輛被損、財物被盜或其他線索,應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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