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教師的家人開培訓班,這個老師在培訓班免費講課,那這個老師是違規了嗎?

我想我會繼續努力

判斷這個老師是否違規,我們需要對照教育部文件【教師(2015)5號】《教育部關於印發》,看看哪些行為屬於教育部“嚴禁”的行為。

在這份文件的六條“嚴禁”規定中,1--3條是關於中小學校的,也就是針對單位的。4--6條是針對教師個人的,我們具體來看一看:

“四、嚴禁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內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內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從這份文件的標題上,我們就知道了關鍵詞是“在職中小學教師”和“有償補課”,再對照這三條,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如果該老師是中小學教師,符合了關鍵詞1;如果是大學教師,連一個關鍵詞都不符合。

2、這位老師家人開的培訓班,符合第二條的規定,這裡的關鍵是,這位老師的家人開辦的培訓班,是否是收費的,如果收費,屬於有償。該老師雖然免費講課,但這是一個有償補課的培訓班,而且,是該老師的家人開辦的,培訓班的收入也是這位老師收入,所以屬於有償補課的範疇。

綜上,如果該老師的家人開辦的培訓班是有償的,不管該老師上課是否免費,都是違法教育部文件規定的,屬於查處對象,不過是為有償補課尋找藉口罷了,趕緊撤了吧。

如果,該老師家人的培訓班是免費的,那不僅不違規,還是在學雷鋒,但為何又要以家人名義舉報呢?還是逃不了有償補課的嫌疑,建議還是撤退的比較好!


教師妹子一枝花


筆者認為,很難判斷!


一、不違規

根據以下國家政策:

1、教育部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2015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其中指出"統一明確禁止中小學校和教師違規補課及其亂收費行為"。


2、今年2月26日,《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於近日印發。《通知》指出,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行為;同時,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可見,要是“違規補課”必須是

“誘導或逼迫學生補課”或者“有償”補課。而題目中說的是“在家人辦的輔導班免費上課”,一沒涉及“誘導和逼迫”,重要的是“免費補課”。何來“違規”之說。

二、有違規嫌疑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雖然從表面上看是免費的!但是畢竟是在職在編教師,何況是家人辦的輔導班,家人的錢難道自己不能用?。裡面是不是有“貓膩”?誰也說不清楚!所以有違規嫌疑!


唱歌的小青蛙

對於這個問題得有幾個概念需要釐清:

第一,在編教師。根據教育部下發的《嚴禁中小學在職教師有償家教的規定》,在職教師講課,要看他是否收費?從題中看,沒收費,貌似合規。

第二,授課地點。培訓班,這個嚴重違反《嚴禁中小學在職教師有償家教的規定》。在職教師是不可以去教育培訓機構上課的。不管你是否收費。這是因為與下面要說的第三條有關係。

第三,培訓班收費嗎?如果該培訓班是公益性質,OK!那你是社區教育志願者,這是可以的!一旦培訓班是收費的,那麼不管你是免費上課,還是有報酬上課,都是違規的!

第四,培訓班的老闆是誰?你家人開辦的,那簡直就是掩耳盜鈴了。任何說辭都是無力的!

我要說一句,教師還是需要加強自律,遠離是非。如果,你要奉獻,義務給人家孩子補課,是可以的。前提是要注意安全,如果孩子在來你家的路上丟了、跑了、車禍了……你都要倒黴的!你是要負責任的。有時候,就算你要大公無私的做好事,你也未必能得到好報!所以啊你還是消停點,老老實實在家做自己的事為好!

大家說,是不是這個理啊!


為你寫詩151210028

在編老師的家人開培訓班,這個老師在培訓班免費上課。個人認為這是掩耳盜鈴,打規則的擦邊球。

首先,說免費的問題。這位老師是在偷換概念。你上課,沒拿上課費,可是學生卻花了真金白銀了。你雖沒直接收錢,錢最終還是落入了你的口袋呀!

其次,老師的家人憑什麼開輔導班?恐怕還是要依靠這位在編老師的人脈和招牌。只怕開輔導班只不過是他們自編自導自演的雙簧戲。

最後,教育部門明令規定,在職教師不準有償補課。這位老師不但有償,而且是明目張膽的商業化運作。問題更嚴重。


加油辣媽

只要這個班是收費的,就是違規的,應予以查處,並追究該老師的責任!

2017年暑假期間,我參與曾經查處過問題中所述的這種情形的案件,當事老師否認自己參與補課,但補課地點就在他的家裡,補課人員是他的老婆,招收了近40名學生,每生收費600元。

當時認定的事實是,補課地點在他家裡,他老婆的收入,本來就是家庭收入的一部分,他對這個補課班是完全負有責任的。至於他說跟他無關,或者是他的藉口,或者是他阻止不力,但責任是推卸不了的。後來,該教師受到行政記過處分,責令退回所收費用。

由上可知,家人開培訓班,作為家庭成員的一員,老師沒能阻止,還在班上講課,肯定是違規的,應予查處的。否則,任何一個在編在職老師都可以辦個補課班,說自己不收費,收費的是家人,開辦的也是家人,那這個治理在職老師補課,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濁世清談

違不違規,得分具體情況。國家規定,在編教師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有償補課。有償補課,不是看你老師收不收錢,是要看參加補課的學生是不是付錢了,即學生是否付了款才能聽課。

所以,在編教師的家人開培訓班,他(她)在培訓班免費講課,是否違規就得看具體情況:


第一種,學生參加培訓班才能聽這位老師的培訓課。如果是這種情況,應算違規。因為老師的講課雖然是免費的,但免費的前提是參加交費的培訓班,那說明學生必須要有付出才能聽這位老師的課。所以說這個免費培訓也違規了。

第二種,學生不必參加家屬的培訓班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活動(比如買資料等),可以純粹的無償聽這位老師講課。這種情況應不算違規。這時老師的行為應與培訓班活動無關,並不要求學生付出什麼。不是有償補課,應不違規。

第三種情況,這位老師不要求參加家屬舉辦的培訓班也不收任何費用,但其上課內容與培訓班互為補充、知識互為連接。這應該算是暗示行為,有暗示或鼓勵參加培訓班達到收費的目的。這種做法,可判定為違規。


基於第三種做法有時難以界定,劃分標準較模糊,也沒有具體規定。所以有家屬開培訓班的老師,一般就不應舉辦什麼免費培訓了,免得落人口舌還有可能被懲罰。


安州茶客

第一、此教師是“在編教師”,是被相關政策法規約束的人。如果是編外教師或因為具有相關技能而被教育部門聘請的“教師”,則不在被約束之例。顯然,本題中“在編教師”是被約束人。

第二、家人開辦的培訓班是否與“在編教師”無關?在下看來,如果不與之發生業務關係,就可以說無關。反之,發生業務關係就是有關。這點無需過多解釋,大家心知肚明,若非要較真,也是掩耳盜鈴之舉。

第三、免費講課。這個“免費”似乎也是為了規避政策法規。因為很多事情的定性,就是取決於收沒收費,收沒收費往往決定了事件的性質。但在這裡,我認為還是不要取這個巧。因為此處的“免費”是教師針對家人所開的培訓班而言,並不是針對補習的學生。教師與家人是天然的利益關聯方,所以教師的這種“免費”逃避不了相關政策法規的約束。

最後總結,在編教師在家人所開培訓班上免費授課也是違規的。但因為是“規”,則會各地並不完全相同,還是要盡詳細瞭解所在地相關規定的細則,再做分析。


秋天裡的稻田

真的不得不服中國人的智商和變通能力!所以,很多時候,“一刀切”的處理方式也是無奈之舉。

第一,在編教師家屬辦培訓,是否違規?這個肯定不違規,教育部關於有償家教的規定,只是針對在職老師的;對於家屬,不在管轄範圍,只要不違法,符合物價、消防等部門的要求,就可以,當然,你要偷偷辦,那就另當別論了。

第二,老師在輔導班免費講課不違規,但是這樣“高尚”的老師有嗎?你去哪裡免費講課?別的輔導班嗎?你講課不要錢,你家屬辦班要錢,你們家的錢都是分開的?即便是分開處理的,法律上認可嗎?這種說法就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當然,你們的輔導班都是免費的,那不僅不違規,還得頒發獎狀。

所以,只要你這麼做了,有人舉報,你是不可能說明白的,從總體上也是違規的。這是我的理解。


贏在高三

首先肯定的是,這絕對是違規的,就算這位老師是免費上課,這個免費也只是看起來免費而已。

1.這位在編教師的家人為什麼能夠開輔導班,說白了就是靠教師本身的影響力,也就是利用了教師的職務便利。

2.參加輔導班肯定是要收費的吧,你家人拿錢與你拿錢有何區別,一個是明面上的結清工資,一個只不過變成共同財產了而已。無償可不是這樣無償的。

3.教師上課的時候,肯定是按照一定知識體系去走的吧,學生不能今天來聽,明天就不來了吧。也就是說,這位教師變相的在鼓勵學生參與課外輔導,這可與最近剛剛發佈的通知對著幹啊。

4.就算那位教師是真正的無償補課,那其實也是違背師德的。師德要求需要維護學生的權益,而課外補課本質上是侵害了學生的合法休息時間的。

綜合上述,這樣的行為還是要不得的。


拿來湊數

這個很大程度全是違規!

你的問題說是家人,下面的描述為夫妻,一方開的補習機構就會收費的,這筆錢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你是在培訓班不收費,但是在這裡聽課的學生不收錢嘛?一定會收的!


培訓機構存在就是用知識換取金錢,你利用這個平臺給學生免費講課了,如果孩子認為效果好,以後還會要求,那麼就還要在這裡補習。不是還要話費金錢嘛?既然法律明確要求在職教師不允許有償補課,你這種行為雖然不是明確到屬於變相收費,我認為是違規的一種行為!

我有個同事他是老師,她的另一半開補課機構,還開看顧機構,孩子白天在這補課,晚上在這住,原因就是晚上我這個同事可以免費給孩子輔導功課,後來也屬於違紀了。問題中的事件跟這事屬於換湯不換藥!所以我認為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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