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在享受炒老闆魷魚快感時,也不要太任性,當心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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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

每年陽春三月,在職場有所謂的“金三”離職季一說,很多職場人士可能因多種原因不滿意現單位工作,在春暖花開時換工作,炒老闆魷魚,很是享受,但這裡要提醒部分人員,炒魷魚得有章可尋,不能太任性,當心自己不小心碰到法律雷區,帶來賠償責任。

我所在公司下屬單位就出現一例因員工辭職帶來的糾紛。案件大致是這樣:張A屬於公司核心技術骨幹,掌握公司新產品技術設計資料和產品參數(涉國家秘密人員)。去年離職時,我們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本人不願意簽訂,但在職進入涉密崗位時簽訂有保守國家秘密協議),公司為了阻止其到競爭對手就業,啟動涉國家秘密管理規定,不為其從公安局涉密系統撤備,並要求按保守國家秘密協議約定提前6個月通知企業,調離涉密崗位,6個月後才能離職,簽訂2年的脫密期協議,離職後還進行2年脫密考核,考核合格後,才能從公安局涉密系統撤備,否則他外出就業受限,出國受阻。

因此,無論離職理由是因為“薪資”、“個人發展”、“工作環境”抑或是“人際關係”,有一個離職的要點千萬別忘了——離職也要“完美”,走得既沒有金錢糾紛,法律賠償責任,也不讓自己委屈糾結,更能讓前東家讚賞你的職業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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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人啦

那麼,勞動者辭職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辭職,應履行法定書面通知程序

首先要提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等待用人單位同意,在用人單位同意離職,且找到人接替其工作,完成工作交接之前,勞動者不能擅自離職,否則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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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遇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清晰時,可只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勞動者不事先通知,採取不辭而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遞交辭職申請技巧:

一是遞交書面辭職申請時要留有證據,比如申請簽收記錄,通過快遞送達,保存快遞存根等。這樣做的好處是防止用人單位為了留你,耍賴說你沒遞交書面辭職申請;你如果有遞交辭職申請證據,30天滿辭職申請自然生效。

二是如果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因單位過錯提出解除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事由一定要寫明是用人單位因違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樣可以不要用人單位同意就可以辭職,同時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寫明用人單位違法原因辭職的,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二、要按用人單位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勞動者辭職後,應按用人單位規定進行工作交接,如果採取不辭而別,或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工作交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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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清單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工作交接技巧:列出交接工作清單,逐一交接,雙方簽字確認,這樣做可以劃斷責任,避免工作交接不清帶來糾紛。

三、結清費用

結算工資、報銷費用、返還借款、經濟補償金等。

四、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服務期未滿時辭職,需按照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注意: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五、索要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文書,該證明可以方便勞動者外出就業,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失業的,可以辦理先手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失業人員創業優惠政策,可以兩年後取住房公積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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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離職證明的重要性,如果沒有離職證明,一般新用人單位不敢招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辦理社保、住房公積、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勞動者辭職後,一般用人單位要為其辦理停保手續,封停住房公積,如果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停保,勞動者到新用人單位或自己繳納社保,是參不進去保的。人事檔案,如果新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由原用人單位按調檔函轉遞;如果人事檔案沒有單位接收,一般原用人單位會移交到勞動者戶口所在地街道。

《勞動合同》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第八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五、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一是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二是用人單位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由於受到協議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範圍大幅縮小,甚至於失業,因此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成為必要。法律沒有規定補償的具體標準,實踐中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三是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沒有對違約金的標準作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的,競業限制約定自然失效,勞動者可不再遵守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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