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政,想知道的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都在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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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國家個人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是1992年,大部分地方從1993年2月開始繳費。在個人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國家法律法規不健全,勞動者對養老保險制度重視程度不夠,維權意識不高,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對養老保險繳費稽查力度不夠,存在很大一部分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即使用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也有部分勞動者自願不繳納,導致當前社會上很多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限了,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還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15年,辦不了退休,享受不到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在年老體衰之時,晚年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隨著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相繼頒佈實施了《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基於歷史事實,採取相關制度安排,允許部分勞動者採取補繳、延長繳費等方式,達到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年基本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範圍,解決歷史造成的矛盾,維持社會和諧。

本人就此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進行梳理,幫助朋友們理解和掌握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一、養老保險補繳政策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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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到:

一是勞動者要能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條件外,還需要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這個條件

二是退休待遇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相同條件下,繳費年限越長,繳費越多,退休待遇越高,體現多繳多得原則;

三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如果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時間,如果達到了退休年齡的,可以選擇一次性補繳至15年(屬於往後補繳政策),達到辦理退休繳費年限15年基本條件後,辦理退休;

四是對部分因用人單位原因少報、瞞報、漏報職工人數或職工繳費基數的,經用人單位申請可以補繳少報、瞞報、漏報期間的養老保險(屬於往前補繳政策)

二、補繳政策如何落實

(一)往前補繳政策

1、用人單位(含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下同)少報、瞞報、漏報職工人數或職工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補繳條件的,可以補繳職工1993年3月及其以後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符合《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臨時工工齡計算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20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條件,被用人單位招收為勞動合同工人的,還可補繳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間符合補繳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3、以個人身份(不含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其申報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往前補繳

4、補繳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原重慶市199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20元(2649元/12月)的20%按月計算繳納。

5、補繳1993年3月1日後漏報參保人數或漏報繳費月數形成的歷年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申辦補繳手續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本人各年度繳費指數之和×繳費比例(20%)計算,不再加收個人賬戶利息、統籌基金利息和滯納金。

6、補繳1993年3月1日後維護歷年繳費基數形成的歷年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除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個人賬戶利息外,應按規定加收統籌基金利息。


從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看到:

一是允許往前補繳養老保險的,只適合用人單位申請補繳情形,一般都是由於用人單位過錯導致養老保險漏繳、少繳,屬於糾錯性質,對用人單位過錯造成社保基金損失的,還承擔滯納金;

二是不允許個人往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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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往後補繳政策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以上,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滿5年時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3、2011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到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時辦理退休手續,並從批准退休之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4、一次性繳費的辦法及標準,均按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由參保人員按我市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自願選擇,並按20%的繳費比例繳費。參保人員繳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本人申報繳費基數的8%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從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看到:

往後補繳政策是《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生效之後,針對個人不能往前補繳採取的修正政策;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是辦不了退休的,只能一次性將個人賬戶金額退還給個人;《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允許個人往後補繳,在達到退休年時,還可以延長繳費年限和一次性補繳至15年;這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國家為使這部分勞動者共享發展成果採取的重要舉措,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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