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⑫: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係

監察法釋義⑫: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係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釋義

本條是關於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係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監察工作需要,保證監察委員會能夠經常、及時、準確地瞭解分散在不同機關、組織和單位等的監察對象情況,使監察機關對於所監察的公職人員真正實現“看得見、管得著”,卓有成效地實施監察。

派駐監督是黨的自我監督的重要形式。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派駐紀檢機構改革實踐經驗,把派駐監督納入黨內監督的制度框架,明確了紀委派駐紀檢組與派出機關的工作關係、派駐紀檢組的職責任務、派出機關的領導方式,為強化黨內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立監察委員會,並與本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和監察權,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從而在我們黨和國家形成巡視、派駐、監察三個全覆蓋的統一的權力監督格局,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懲治腐敗的有效機制。在監察法中規定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正是從法律層面上將這一機制法治化、規範化。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領導體制。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獨立地位。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監察機關能夠通過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經常、及時、準確地瞭解分散在不同機關、組織和單位等的監察對象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與本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與本級紀委派駐或者派出到該單位以及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的紀檢組,也應當合署辦公。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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