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哪些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18-3-20)實現了對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二,該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公務員參公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哪些人

公務員

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除參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哪些人

國有企業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哪些人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即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哪些人

學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即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託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即其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依法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公務活動的人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