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如何理解被調查人自動投案?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以來,很多讀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留言板提出有關問題諮詢,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監察法,回應社會關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摘編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一書中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如何理解被調查人自動投案?

答:自動投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被調查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被調查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屬於自動投案。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有的被調查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但被調查人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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