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社保繳納“套路”,小心中招!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轉正後才繳,這樣可不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就不用繳社保,這樣做行不行?又到社保繳費季,勞動者請注意——面對社保繳納“套路”,小心中招!

注意事項一: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繳社保

小王是我市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通過招聘會簽約我市一家企業,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企業明確告訴小王,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轉正後才繳。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員工在試用期間,企業也必須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以試用期為由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職工應當要求企業為其繳納,拒不繳納的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企業予以繳納。

注意事項二:讓員工承諾放棄繳納養老保險權利

小李已在我市一家公司上班1年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現單位就要求其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公司將養老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首先,用人單位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其次,這種做法對企業不利。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費支出在稅前列支,但企業圖省事直接將應繳養老保險費以現金形式發給職工,非但不能免除企業繳費業務,在職工提出維權要求時,企業還必須承擔為職工補繳的責任,且原先現金髮放數額列入繳費基數,企業必須拿出更多的錢來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最後,這種做法對職工本人不利。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是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企業將養老保險費直接發給職工以後,絕大多數職工不會自己主動去繳納,而轉化為了職工本人的當期支出,無形中是透支了自己退休後的“救命錢”,使自己喪失了獲得養老保險保障的條件。

注意事項三:單位僅以最低繳費工資標準作基數繳社保

小劉在一家單位工作多年,工資在逐年提高,但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直為最低繳費工資。為此,小劉多次向單位反映,單位的答覆是所有職工都是按最低繳費工資繳費。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規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工資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基數。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為職工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減少企業繳費部分,但損害了職工個人權益,影響了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

注意事項四:檔案沒轉移到單位,就無法繳社保

小趙由原單位辭職,現在就職於1家新單位。由於人事變動的關係,之前的工作檔案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新單位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其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的依據是勞動關係,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注意事項五:不籤勞動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小孫大學畢業後,在我市一傢俬營企業工作,入職3個月了,企業一直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拒絕其繳納社保的要求。

《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注意事項六: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以跨年度

目前,我市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加,參保繳費人數也隨之增加,為方便此類人群參保繳費,社保經辦機構允許其採取年度躉交的方式進行繳費。由於許多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由於資金原因,大都集中到年底才去社保經辦機構繳費,有個別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在當年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到下一繳費年度則不能予以補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第一條第三款;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根據上述規定,以個體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參保人員,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必須年底前繳清,跨年度不得補繳。

注意事項七:用人單位可以拖欠養老保險費

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當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經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困難企業後,用人單位可與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並按照協議規定按時為職工補足應繳保險費數額,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但如果用人單位有繳費能力卻仍不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法》有以下幾條強制性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另一方面,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注意事項八:養老保險繳滿15年就不用交了

按照現行政策,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累計達15年及以上的,辦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滿15年只是法定最低繳費年限,並不代表繳滿15年就可以不繳了。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企業職工必須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鼓勵其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我國現行養老金計發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計發辦法,即繳費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後的養老金越高。從繳費年限來看,假設某男性參保人員,2017年達到60週歲退休,養老保險都按社平工資的60%繳費,繳滿20年與繳滿15年相比,不考慮個人賬戶利息的情況下,20年的養老金為908元,15年為647元,相差261元。從繳費基數來看,假設2名男性參保人員,2017年達到60週歲退休,養老保險都繳費滿20年,一個按社平工資的60%繳費,一個按社平工資繳費,在不考慮個人賬戶利息的情況下,前者養老金為908元,後者為1208元,前者比後者每月少300元。此外,現行養老金調整機制為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其中掛鉤調整分兩部分,一部分以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增加,第二部分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由此看來,退休前繳費基數低、繳費年限短,不僅影響退休時養老金水平,在以後養老金調整中也將與那些繳費基數高、繳費年限長的退休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差距越拉越大。

注意事項九:單位不能以託管形式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

部分用人單位為減少繳費成本,授意與本單位有用工關係的職工通過檔案託管形式繳納養老保險費,而不是以本單位名義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逃避了為職工參保繳費的法定義務,少繳了養老保險費,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企業的長遠利益。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本單位名義為職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授意職工以託管形式參保繳費而逃避參保繳費義務的,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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