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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经过侦查,认为“这个人不能放”,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会指派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来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谓之“审查逮捕”。
逮捕是五种强制措施里最严厉的,它完全剥夺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用之不当,会产生很多“后遗症”,因此限定了严格的条件,慎之又慎。
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达到什么程度呢?举个例子,一个伤害案子,要有被害人报案证实发生了犯罪、要有被害人、证人证实打人者是###,并且这些证据有查证属实的,就是证据来源合法、不是“孤证”、没有矛盾等等。具备了这些,才是符合了第一个条件。
条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就是说,犯罪比较严重,初步估算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拘役、管制的都不符合,像危险驾驶罪才判1—6个月拘役,显然是不能逮捕的。另外,对于有些案件“前期工作”做的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或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有可能不起诉或判缓刑的,也均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
条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比如,嫌疑人是跨区域流窜作案的、嫌疑人扬言要报复被害人和证人的、嫌疑人有可能会串供、逃跑等等,这些都是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只要发现“苗头”,认为不逮就有可能发生这些危险时,也就具备了逮捕的必要性,逮捕是必然的。
逮捕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会起到打击犯罪的威慑作用;用不好,就会带来诸多“麻烦”,一定要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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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审查逮捕是指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提请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该项工作主要由审查逮捕部门负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以下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一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四是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五是企图自杀、逃跑的。
同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予以逮捕。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两个问题,分别回答。
1、什么是审查逮捕?审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完成。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査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也就是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比如入室盗窃案,现有证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嫌疑人入室的事实,就应该对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比如说,强奸、抢劫,故意杀人类的案件,判处刑法比较重的。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应该批准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也就是嫌疑人对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能干扰办案的,可能影响案件正常进行的,可能导致嫌疑人逃脱的,都需要批准逮捕。
法律视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无论是已经刑事拘留或者是取保、监居的,得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一看有犯罪嫌疑人,二看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三是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的,经提讯后确定。如可捕的,向报捕部门下批准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不批捕的,下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已被刑拘的报捕部门必须释放,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