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對形形色色的“鹹豬手”?―將“性騷擾”納入“法律籠子”

立法思考

身處網絡時代,我們每天都通過各種現代渠道獲取新的信息,隨著氣溫逐漸炎熱,網絡上關於“性騷擾”話題的熱度也不斷攀升。

性騷擾:一個沉重的話題

60年代末期,“性騷擾”問題開始引起美國司法界的關注。至70年代中期,美國首次通過司法判決的形式將性騷擾定性為一種違法的性歧視。

“性騷擾”這個詞第一次出現在學術報告中,可能是在1973年瑪麗·羅向時任麻省理工學院主席和總管撰寫的關於各種性別問題的報告《土星環》(Saturn's Rings)中,但當時並不為人所熟知。

直至九十年代安妮塔·希爾目擊並指證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性騷擾,由於希爾1991年的作證,美國和加拿大的性騷擾案件數量增加58%,而且這個數字還在持續上升。

2013年NGO組織在對中國廣東女工做的調查顯示:在134名參與調查的女工中,約70%稱遭遇過“令人討厭的口哨、喊聲、色情笑話”,32%稱遭遇過“令人討厭的身體觸摸”。

2016年的一份報告稱有1/3的日本職業女性受到過職場性騷擾。

如何面對形形色色的“鹹豬手”?―將“性騷擾”納入“法律籠子”

性騷擾:現象及對策

眾所周知,上下班高峰期的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都過於擁擠,女性在夏季著裝較薄的情況下還面臨著被騷擾的尷尬。

為解決這類問題,我國部分地區政府提出在地鐵上設立女性專用車廂。但是這項舉措的推行在現實生活中卻遭遇了很大阻礙,從而引發爭議:

首先,對於上下班高峰期對公共資源浪費的擔憂。設立女性專用車廂也許會加大其他車廂的載人負荷,或會影響到地鐵的正常運營。如果女性群體不能及時流動到指定的專用車廂,同時男性又不允許進入時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

其次,在提倡“男女平等”的時代,一味地將某些人群隔離的做法會適得其反,女權主義者們就表示女性車廂是“愚蠢”的存在,“女性專用”的字眼表面上是為保護女性群體而設置,實質上是在告訴女性如果你不想被騷擾,那麼就請老老實實縮在一個地方。

不能變相的將性騷擾案件的發生歸結出“客觀”原因,並把責任推到女性身上,況且隨著人們思想逐漸開放,性傾向已不侷限於異性之間,比如男男之間、女女之間,甚至是成年人與兒童之間。

這些現象是現實存在的,僅僅設立一個女性專用車廂並不能在根源上解決問題,也許會帶來更多的困難與社會紛爭。

如何面對形形色色的“鹹豬手”?―將“性騷擾”納入“法律籠子”

性騷擾:域外的防範之舉

目前,全球有日本、墨西哥、巴西、韓國、俄羅斯、印度、阿聯酋、印度尼西亞、伊朗、埃及、馬來西亞等國家的通勤火車及地鐵設有女性車廂。

在一些伊斯蘭國家的城市,宗教風俗要求男女乘客必須隔離;而東京、大阪、名古屋、首爾的女性乘客在通勤客流中相對較少,且性騷擾等治安問題突出,存在設立女性車廂的必要性。但紐約、倫敦、巴黎等世界主要大城市的地鐵中還沒有設立女性車廂。

韓國曾於1992年在地鐵1號線和韓國國鐵上嘗試過女性專用車廂制度,但最後的結果是行不通。當時在乘客較多的時間段,把距離換乘通道較近的最後一節車廂指定為女性專用車廂,卻無法阻止蜂擁而至的男性乘客。

2007年,首爾也曾有過有關女性專用車廂的提議,但因“這是對男性逆向歧視”的反對意見太強烈,提議終成泡影。直到2011年9月,首爾才再次重啟“女性專用車廂”,並在地鐵2號線試運行。

在我國臺灣,2006年通勤電聯車上實行女性專用車廂制度,但經常有男女乘客混合搭乘的情況,半年後停辦。2010年5月發生首樁火車“性侵”事件後,臺鐵在高峰時段的通勤電車第一節車廂又恢復實施“女性優先車廂”。

性騷擾:國外的做法值得借鑑

國內外“性騷擾”案件頻發值得我們高度重視,雖然各國各地都認為這是刻不容緩,亟待解決的問題,但始終沒有很好的處理方式,所以一直在反覆運用隔離女性群體的觀念。

我國有學者表示設置女性專用車廂雖可以暫時性解決問題表象,想讓專用車廂的設立達到預期效果還需要政府出臺相關政策以及配套管理設施,如果僅是將車廂粉刷成粉紅色並沒有多大的存在意義。

2017年7月10日,一名三十出頭的男子在北京地鐵五號線上用下體頂、蹭女乘客,面對受害人回頭注視仍不肯將下體移開,還抗拒抓捕咬傷民警。據報道,該行為人曾於2008年便曾因猥褻他人、阻礙執法被行政拘留20日,此次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妨害公務罪判處1年3個月――這是北京法院首次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地鐵色狼”的刑事責任。

多名法律人士表示,這對打擊地鐵色狼有判例效應和震懾作用。同年夏天,北京警方開展了打擊地鐵色狼的專項行動,僅半個月的時間,就抓獲了20多名地鐵色狼。

但人們有理由相信,對於這種“職業型”的色狼以簡單的處罰達不到懲戒、震懾的作用,反而會讓他們產生大不了“進去呆幾天就出來”的僥倖心理。

如何面對形形色色的“鹹豬手”?―將“性騷擾”納入“法律籠子”

性騷擾:須納入法律的“籠子”

俗話說得好:所有的背叛都是由於付出的代價不夠大。

這些實施性騷擾的人之所以選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因,最終還是歸結於背叛道德底線的代價不足以讓其銘記在心,如果法律對於實施性騷擾的人規定處以嚴重的處罰,讓他們因畏懼而不敢實施侵害行為,以公權力介入達到威懾行為人,同時為受害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的作用。

因此,國家應該制定並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管制。

2005年8月28日第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增加規定“禁止性騷擾”,首開中國性騷擾立法之先河,其意義自不待言。

但此次修法僅僅是建立中國性騷擾法律規制體系的開端,要有效遏制性騷擾行為,立法的工作還任重道遠,其中首要的問題是對於“性騷擾罪”的行為特徵沒有作出具體界定!換言之,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性騷擾的定義,不然僅僅規定“禁止性騷擾”卻沒有禁止之實際規制標準仍然會漏洞百出。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刑法》中規定有強姦罪、強制猥褻或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它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規定對於大量存在的一般性騷擾行為並不適用;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偏向於公共場合,對隱蔽環境中的性騷擾更缺乏有效的懲處。

性騷擾話題熱度的不斷攀升與現行法律規制效力捉襟見肘之間的矛盾愈發深化,這促使我們要換個思路來審視性騷擾的性質問題。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性騷擾性質的認識也經歷了漫長的歷程,女權主義者在漫漫歷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1976年以前,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的幾個判決都否定受害人可以依據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關於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提起訴訟。

直至1976年在William v Saxbe案中,聯邦地方法院首次判決,性騷擾構成一種違法的性別歧視,而聯邦上訴法院在隨後的Barnes v Coastle一案中,重申了這一看法。

以後雖有反覆,但將性騷擾行為定位為性別歧視行為,逐漸成為司法中的主流觀念。

1986年經最高法院Meritor Saving Band v Vinson一案的判決,更使爭論塵埃落定。

性騷擾法律概念的內涵從最初的個人“異行”發展到今天,被普遍視為一種性別歧視行為,這已成為各國規制性騷擾的主要法律路徑。

從性別歧視的角度理解性騷擾,不僅是歷史發展的結果,而且這種處理方式提供了綜合援用公法和私法手段治理社會問題的社會法端口,比較傳統的民法或刑法手段具有相當的優越性,如:避免受害者舉證難之困境、反性騷擾法律濃厚的公權力色彩等。

對性騷擾的法律闡釋,雖然主要從性別歧視的角度切入,但要有效地制止、防範、懲戒性騷擾行為,救濟受害人,必須綜合運用公法和私法上的各種法律手段。使各種法律資源集合在反性別歧視的旗下,從不同的角度發揮功用。

這樣《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則規定才真正具有可訴性,成為活的法律。

如何面對形形色色的“鹹豬手”?―將“性騷擾”納入“法律籠子”

性騷擾案件大多具有特定性、隱蔽性的特點,並且女性受害者往往認為性騷擾是對自己的一種侮辱,許多人因不恥而選擇隱忍,這就為實施性騷擾的群體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面對柔弱的受侵害對象他們會更肆無忌憚。

因此,面對這種令人噁心又憎恨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我們既要敢於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挺身而出,又要為維護社會的共同利益去奮鬥。這個社會每天似乎都有很多違法犯罪發生,我們所做的,即使不能徹底杜絕,但至少不能任其自由氾濫甚至逍遙法外!

不管是政府還是作為群眾的我們,應該攜手奮進,為自己之職責,儘自己之權利義務,正如一句話說的:這個世界如此美好,我們怎麼能將它拱手相讓給那些卑鄙者。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段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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