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我爸是我爸”事件調查:並非奇葩,意在確權

公证“我爸是我爸”事件调查:并非奇葩,意在确权

近日,一則“江蘇淮安男子繼承父親公積金被要求證明父子關係”的新聞引爆網絡,一時間讓證明“我爸是我爸”這個話題再次甚囂塵上。

“奇葩證明”非奇葩

據錢某介紹,當時他提供了包括本人及父母的戶口本複印件、父母的結婚證等材料。“當時是要我提供我父母有幾個子女的證明材料,我就跑居委會、派出所,但都不能開。”錢某說。

“這種證明為什麼公證需要,現在不是倡導讓老百姓少跑腿嗎?所幸現在事情已經圓滿解決,對公證處的後續服務我也很滿意。”雖然事情辦理頗費周折,但錢某在電話裡對陳靜的服務態度多有稱讚。

“奇葩證明”意在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時要審查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提供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提供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而2009年10月22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三條中提到,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時,要提交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指導意見》第五條還規定,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重點審查當事人身份是否屬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等。

而這些條款中所提及的“親屬關係”即是錢某和網友眼中的“我爸是我爸”的“奇葩證明”。“公證書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證明力,一經出具就可以作為有關部門確認公民權利的依據。在本案中,公證書不僅僅有證明的作用,還有確權的作用。”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長吳政霖說。

而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提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是當事人的義務,而就錢某提交的材料來說,他與已故父親並不在一個戶口簿上,在我們眼中看來就是存疑的證明材料了。”陳靜說,“而且近年來也發生了多起假公證的事情,尤其是在出具涉及財產方面的公證書時,公證員在審核材料時會慎之又慎。”

虛假公證時有出現

陳靜介紹,淮安公證處公證員助理孫會敏在一個月內就碰到3次當事人找人冒充親屬想要公證的情況。“一年大概有20多起涉及繼承公證提供假材料的,10多起涉及委託公證假人冒充的”。

根據司法部頒佈的《公證員懲戒規則》《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依法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公證員還會受到取消公證員協會會員資格、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

頭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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