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擬開展保兌倉業務及提供擔保的公告


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擬開展保兌倉業務及提供擔保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787 證券簡稱:新日股份 公告編號:2018-027

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擬開展保兌倉業務及提供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公司將根據業務需要確定具體的經銷商,且該經銷商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本次擔保金額及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餘額:公司本次擬開展保兌倉業務總額為人民幣3億元並在該業務中為經銷商提供的差額退款的連帶擔保責任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1億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不存在對外擔保事項。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有。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無對外擔保逾期情況。

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2018年5月31日,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18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13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擬開展保兌倉業務及提供擔保的議案》。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意見。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一、保兌倉業務及擔保情況概述

(一)擔保情況概述

(二)保兌倉業務概述

保兌倉業務,是指銀行向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提供的以銀行承兌匯票為載體的金融服務。具體操作方式是:銀行向經銷商收取一定比例(最低不少於30%)的承兌保證金,銀行開出以經銷商為付款人、生產企業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用於向生產企業支付貨款。經銷商每次提貨需先向銀行交存貨物對應金額的保證金,銀行在經銷商存入保證金的額度以內簽發發貨通知,生產企業只能憑銀行簽發的發貨通知確定的發貨金額向經銷商發貨。經銷商實現銷售以後向銀行續存保證金,銀行再次簽發發貨通知,如此循環操作,直至保證金餘額達到或超過銀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承兌匯票到期時,如保證金餘額低於承兌匯票金額,則由生產企業補足承兌匯票與保證金的差額部分給銀行。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確定具體的被擔保人(即經銷商)。公司後期將根據業務需要確定具體的經銷商,該經銷商需具備以下條件:

1、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與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有穩定、良好合作關係、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的經銷商,基於公司對其品行、經營狀況均非常瞭解,可有效控制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

2、具備借款人資格,符合合作銀行貸款條件,資信良好,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一定商業信用和償債能力的經銷商。

公司開展保兌倉業務存在經銷商還款逾期風險。為加強對保兌倉業務的風險控制,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

1、經銷商依據與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等資料,向合作銀行申請,經合作銀行資質審查通過後,經銷商向合作銀行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同時經銷商須按最低不少於票面金額的30%的標準向合作銀行交存初始保證金。經銷商通過公司擔保而取得的專項用於購買公司貨物的銀行承兌匯票由合作銀行直接支付給公司。

2、經銷商每次提取貨物時,需向合作銀行存相應入保證金,同時向合作銀行提出申請並填寫《提貨申請書》。合作銀行收到對應保證金額後向公司發出等額的《提貨通知書》,公司按照收到的合作銀行出具的《提貨通知書》向經銷商發貨。

3、公司要求經銷商向公司提供反擔保。

4、公司將依據《對外擔保管理制度》嚴格把控對客戶擔保的風險。

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簽訂相關擔保協議。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額度內,公司將與經銷商及相關銀行合作開展保兌倉業務,具體內容以相關方簽訂的協議為準。

四、董事會意見

2018年5月31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18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擬開展保兌倉業務及提供擔保的議案》。董事會認為:公司與部分經銷商及相關銀行開展保兌倉業務並提供擔保事項,是基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保兌倉業務的開展有利於公司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同時,公司加強篩選合作經銷商的工作,明確合作的經銷商的條件,嚴格評審、謹慎選擇,並要求合作經銷商進行反擔保,有利於控制保兌倉業務的風險。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五、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與部分經銷商及相關銀行開展保兌倉業務並提供擔保事項,是出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需要,且合作經銷商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不屬於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行為。同時,公司對合作經銷商進行嚴格評審、謹慎選擇,並要求合作經銷商進行反擔保,保兌倉業務風險整體可控,不會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開展保兌倉業務並提供擔保事項的審核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其決策程序合法、有效,我們同意將該議案提請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六、監事會意見

2018年5月31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13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擬開展保兌倉業務及提供擔保的議案》。監事會認為:公司與部分經銷商及相關銀行開展保兌倉業務並提供擔保事項,其審核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策程序合法有效,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有利於促進公司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七、保薦機構意見

海通證券經核查後認為:新日股份擬開展保兌倉業務及提供擔保事項,有利於公司經營業務的開展以及客戶關係的拓展與維護,符合上市公司利益,該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獨立意見,尚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履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的規定,未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海通證券對新日股份擬開展保兌倉業務及提供擔保事項無異議。

八、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無對外擔保事項,亦無逾期擔保的情況。

特此公告。

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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