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購買兩套房,離婚時男方只分到了一半債務,因為……

秦勇是一名設計師,於麗是北京某大型國企的職員。2006年,雙方因工作關係相識、相戀,並登記結婚。2012年,於麗懷孕了,但最後不幸流產。

自從於麗懷孕後,秦勇便經常晚歸,得知於麗流產後,秦勇甚至連續多日不回家。半個月後,於麗在某酒店房間抓到秦勇與其他女子出軌的現行。於麗堅持要求離婚,但在雙方父母的勸說下,於麗答應給秦勇一次機會,但條件是要兩套房產

這兩套房產是秦勇和於麗結婚後購買的。2007年,雙方婚後全額支付60萬餘元房款,申請購買了北京市某區的經濟適用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2011年,於麗在海南三亞貸款30萬元購買了一處商住房,房產登記在於麗一人名下。

秦勇答應將兩套房產都給於麗,雙方於2013年簽署了協議,約定“婚後購買的兩套房屋,所有權歸於麗所有;如雙方離婚,因購買三亞房產而欠銀行的30萬元貸款由雙方共同承擔”等內容。

夫妻婚後購買兩套房,離婚時男方只分到了一半債務,因為……

雙方簽署了《婚內財產協議》後,並沒有對北京房產的所有權人進行變更,目前北京房產依然登記在秦勇和於麗雙方名下。

2017年,於麗再次發現秦勇與其他女性發生性關係。夫妻倆當街發生激烈爭執,秦勇在北京某地鐵口對於麗拳打腳踢,這一幕被監控全程錄下。

憤怒的於麗當即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分割房產和債務。在法庭上,秦勇辯稱該協議系女方脅迫其簽署,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秦勇還認為這個協議對自己太不公平了,兩套房產全部歸於麗不說,自己還要承擔一半的債務。秦勇表示,一個人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署這樣一份“不平等”協議,目前北京房產依然登記在秦勇和於麗名下,沒有辦理過戶,也說明協議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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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院會支持秦勇關於《婚內財產協議》是受脅迫簽署的說法?房產未過戶,於麗是否無法獲得北京房產的所有權呢?

第一,協議是真實有效的,且即使秦勇是受脅迫的簽署,也應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即使是於麗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秦勇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秦勇應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但目前已經協議已簽署四年多,秦勇早已喪失撤銷權。

第二,房產未過戶並不影響協議效力。房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就需在完成產權登記後方能最終獲得物權。但是,《婚姻法》是特殊法,在婚姻案件中應優先適用。按照《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在夫妻雙方之間享有直接變動物權的效力,屬於非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因此,房產雖未過戶至於麗名下,但於麗已經是房產所有人,秦勇不能以未辦理房產過戶為由否定協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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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支持了於麗的訴求。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秦勇和於麗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真實有效,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分割財產和債務,即兩套房產應歸於麗所有,30萬元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也就是說,秦勇不僅分不到房子,還需要承擔三亞房產的一半債務。

看著自己的訴求獲得法院的全面支持,於麗主動表示願意自行承擔三亞房產的債務。最後,雖然秦勇免於承擔一半的債務,但還是與兩套婚後房產徹底無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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