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圍堵“老賴” 法官異地執行帶回並拘留

5月29日下午五時許,旌德縣法院執行庭法官突然出現在黃山市休寧縣某賓館,將正在賓館大廳聊天的被執行人汪某某帶上警車,並對其依法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汪某某系某置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因公司開發項目需要資金週轉,汪某某向旌德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2‰,借款期限為四個月。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後,小額貸款公司依約發放借款,借款到期後,汪某某在將利息付至2011年9月20日,並歸還本金280025元后,尚欠借款本金719975元及利息未還。在多次催要無果後,旌德縣某小額貸款公司一紙訴狀將汪某某告上法庭。

2017年8月28日,經旌德縣法院依法判決,汪某某與其經營的某置業公司返還旌德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719975元及利息。判決書生效後,汪某某卻並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2018年1月,旌德某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汪某某一直以“躲貓貓”妄圖逃避執行。由於其一直在外地,無法查找其下落,執行一度陷入僵局。考慮到汪某某經常包工程做項目,執行法官根據其職業特點,瞭解其工作項目,劃定其活動範圍,最終基本鎖定汪某某幾個常出現的場所。5月29日下午,根據掌握的情況,被執行人汪某某很可能會在黃山市休寧縣某賓館與友人商談事情。執行法官立即驅車百里趕往黃山市休寧縣該賓館,兵分兩路,一路詢問前臺,另一路“堵住”賓館門口防止“老賴”逃跑。在賓館前臺告知汪某某不在賓館房間內,執行法官並未放棄,耐心尋找,最後在賓館的休息廳內發現了正在洽談的被執行人汪某某,當場抓獲並順利帶回。當晚8時許,雖經法官組織調解和釋明法理,汪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執行法官遂依據法律規定將汪某某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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