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卖房不卖地”合同被判无效

近期,大亚湾区法院审理了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深圳人沈某打算购置大亚湾一处房产,向房主支付11万元预付款后发现,因该房产是农村宅基地,无法过户,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房主退还购房预付款11万元及利息。

农村宅基地“卖房不卖地”合同被判无效

大亚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农村自建房所涉及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告沈某非该村村民,不具备在该区域内购房权利。被告将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非本村村民的原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被告就上述房屋买卖达成的口头协议,应认定无效。

承办法官释法: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依法不得买卖。有些人可能会对双方协议买卖的仅是房子不涉及土地存在误解,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自建房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因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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