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陰陽合同屬侵犯合法權益嗎?評價某人演技爛構成侮辱女性嗎?

匹夫有折

一、曝光陰陽合同是正義行為,不侵犯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關鍵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合同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當事人簽署陰陽合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目的的。因此,簽訂陰陽合同是違法、違規的行為。對違法、違規的行為予以揭露,是正當的正義的行為,是法律所提倡的行為。

而違法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曝光陰陽合同不侵犯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評價一個人演技爛,屬於對演員的侮辱嗎

對一個人的言論導致其社會評價的降低,才會構成對一個人的侮辱。

評價一個人的演技,每個人都有其評價標準,每個人的標準都不相同。

說一個人演技爛,是對其演技的評價,儘管有可能有人不同意這個評價,但這個評價不會造成人們對該演員社會評價的降低。

演技是演技,人格是人格。

或許用詞值得商榷,但也僅是針對其演技。演員是公眾人物,總不能不許可人們對其演技進行評頭論足吧。


郭廣吉律師

我是非著名律師,財經達人,用法律和商業的視角看世界!請關注我吧!



一,陰陽合同本來就是個陰謀,曝光天下很合法,不涉及侵犯她人隱私

我們知道隱私從法律上說,就是個人秘密,個人的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某明星簽訂陰陽合同,主要的目的就是偷逃國家稅收。這是違法的行為,曝光沒有錯,這很快看透她的人生態度,看出她對這個國家的態度。這不屬於侵犯她人隱私。

二,說她演技爛是個人對她的評價



隱私權是人重要的基本權利,本律師有所研究,希望有同樣話題的朋友或者當事人私信我,我們可以共同討論!


法商道

演技好不好,真的跟你沒關係。她拍的戲,不是給你一個人看的,不滿意,可以選擇不看。如果懷疑合同有問題,應該給對的人。不是利用自己的名聲偃旗息鼓,惡語攻擊他人,還是自媒體傳播。


比干再世——子木

不過在這裡我也解釋一下,所謂陰陽合同就是幾乎相似的兩份合同,只不過一份用於公開,比如申報收入或者備案什麼的,另一份就是為了避免講真實信息公開而稍有改動的合同,留著自己備用。

陰陽合同都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那麼曝光兩份陰陽合同違法嗎?要分兩種情況,1,如果合同裡有約定保密條款,那麼如果合同雙方有人洩密的話,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如果不是合同雙方曝光,那曝光者就不必承擔違約責任。2,合同簽訂的一方是公司,而曝光者是公司的人,並且與公司簽有保密協議,那這個曝光者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顯然,崔永元這兩個條件都不符合。給他提供合同的肯定另有其人,或者這本身就是布的一個局。

再說,說演技爛算侮辱女性的問題。侮辱女性牽涉到歧視,這本身就沒有一定的判定標準,什麼樣的詞語,什麼樣的方式才算侮辱?很難判定。說這個“爛”字,崔永元不愧是主持人出身,這個爛很有力量,卻不毒辣!而且他說的是演技,對演技的評價就牽涉不到人格了,沒有涉及人格怎麼算是侮辱人呢?況且作為公眾人物電視明星讓觀眾對其工作評價也是很正常的,演技好的我們說好,演技不好的,我們說差,真差,更差的就是爛了!

所以崔永元這次撕的很漂亮,簡直無懈可擊,只是范冰冰的回應有點自己打自己臉的意思了。本來可以化小的事,卻因為一個回應徹底把事情搞大了,你看馮小剛和劉震雲多聰明,不回應,你拿我沒辦法!


法海點金

在各行各業中,合同那是秘密中的秘密,一般是不會親自展示給他人看的,在簽訂一些大合同時,簽約的雙方還會籤一個保密協議,為的就是不讓合同曝光。

說實在的,在這件事上我真的很佩服崔永元,不愧是搞傳媒的,曝光一份明星合同的照片,以此來滿足人們對於演員的薪酬的好奇,引發大量的關注,之後再用一次100字左右的描述,再一次的激發人們的好奇心,讓人們去猜測這一大一小兩份合同到底是用來幹嘛的。

這100字的可謂是一石二鳥,第一激發人們對於高薪酬的演員仇視,第二讓網友覺得他是正義的。



其實這份合同真的存在違法(偷稅漏稅)嗎?答案是否定的,其實崔的心中也清楚,不然他早就光明正大的說了,遮遮掩掩還真不是他的性格,話又說回來,如果合同真的有什麼問題,有關部門早就動手了,那還輪到吃瓜群眾在這亂猜啊。

崔曝光的目的本就不是為了檢舉,他深知普通大眾都很厭惡類似範這樣高片酬人氣明星,所以他這搬了出來,然後無限放大。

關於演技爛這個詞,並不屬於侮辱女性,它只是人們對於演員表演形式的一種評價,有時候很有正面意義,況且不是專門針對女演員形容詞,談不上侮辱


旺財的手遊世界

這件事這幾天也是熱度極高,我也來說說我的看法。

崔永元並沒有曝光陰陽合同,也沒有說某演員簽訂的就是陰陽合同,他說的是“兩份合同”。這是正崔永元的精明之處。

第一 陰陽合同指的是合同雙方對約定的同一事項簽訂兩份合同,比如說,投資方和某演員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約定支付某演員勞務報酬(片酬)一千萬,另一份約定支付某演員勞務報酬六千萬。這就是陰陽合同了。陽陽合同一般只公開一份,只在工商稅務備案一份,另一份只是私下持有,不備份。陽陽合同有效性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涉嫌偷稅漏稅,合同欺詐等行為。曝光這種合同當然不算違法。還會得到獎勵。

第二 投資方和演員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勞務報酬合同,一份是票房分成合同,這就不屬於陰陽合同了,因為勞務報酬和票房分成不是同一事項,納稅項目也不同。這兩份合同都會在相關部門備案,並不能用於逃稅。無論勞務報酬和票房分成都是要納稅的。

其實,如果投資方和演員採用陰陽合同的方法來幫助演員逃稅是不可行而且十分弱智的做法。陰陽合同多見於房屋租賃合同等小額合同,像幾千萬的片酬數額如此巨大的合同是沒辦法逃過監管的。黃毅清的說法只是暴露了他的不學無術。比如在第一條舉的例子中,那六千萬片酬如何支付?如果從投資方的對公賬戶直接轉到演員私人賬戶或者演員親屬賬戶,那不僅容易追查,還涉嫌挪用資金罪。涉案几千萬稅款的案件那屬於大案要案了。崔永元的精明之處就是沒有說陰陽合同,大小合同,只是說兩份合同。因為說陰陽合同,大小合同就涉嫌誹謗了。他只是暗示,讓你們吃瓜群眾往陰陽合同,偷稅漏稅方面聯想。結果不學無術,沒有基本財稅知識的黃毅清十分配合的跳了出來,自己弱智還當整個演藝圈和他一樣弱智,說什麼大小合同是整個演藝圈普遍做法,不僅說了什麼私人賬戶,還發明瞭演員稅率比其它人高的說法,和崔永元比高下立判。

當然,還存在第三種情況,簽訂兩份合同,片酬的支付以兩種方法支付。一份是以勞務報酬的方式直接支付給演員,另一份是以合作分紅的方式支付給演員控股或者全資的公司或工作室,這兩份合同也都要備案,都要納稅。當是不同的是,演員的勞務報酬需要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是45%,而公司或者工作室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看起來好像是少交了很多稅,但是,演員如果要把錢從自己的公司工作室的對公賬戶轉到自己的私人賬戶,也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以,演員的各項支出,比如買車,買化妝品,衣食住行都往往是公司或者工作室直接支出的,演員不用先從公司工作室提現再支付。這樣做的好處是少交稅,風險是車子啊房子啊是屬於公司資產而不是屬於私人財產。以後遇到離婚啊之類的事情自己的財產就得不到法律保護了。具體可以參考王寶強離婚案。


鄧小閒潘驢

說實話,我蠻喜歡崔永元的,喜歡他的冷幽默和犀利的言辭,尤其是其鼎力揭露轉基因產品的鬥士精神,非常敬佩!

不過對於他手撕《手機》劇組的一干人等,筆者並不贊同,覺得他有些反應過度,至少筆者看完這部《電影》後,對崔老師的印象與評價並沒有改觀,仍然很尊敬和喜愛他!

但是對於他曝光陰陽合同的行為,筆者對誰都沒有意見,只是就事論事而言,毫無意見,舉雙手贊成!一個演員,拿著高額片酬,竟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對外,用於申報納稅,這是赤裸裸地偷稅漏稅啊,難道不是違法行為嗎?

崔永元此舉,無論目的何在,結果是正義的,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及時介入,瞭解相關情況,該查處要查處,該補稅要補稅!

而且作為演員,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員,本身已是公眾人物,名氣也是一把雙刃劍,享受它帶來的名利,也得承受被別人評頭論足,如果這點都承受不了,那不如金盆洗手,歸隱山泉!


打虎拍蠅

我來說說我的觀點,第一,這份陰陽合同肯定有問題,如果沒問題小崔曝光它幹什麼?當然我們看到這份合同肯定只有一部分。這也是馮小剛范冰冰等都不敢接招的原因了!第二,侮辱女性,我就想笑了,小崔再怎麼也是中國傳媒大學新聞系畢業的說話能被你抓著毛病?想多了


瘋狂小財迷

大家好!我來談談我的看法。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說的是誰,崔永元和范冰冰。



首先不管是誰,在法律沒有做出定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可以公開當事人的隱私,包含文字圖片影像,你可以去監察機關舉報,但不能隨意公開,這點我想是毫無疑問的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的。


至於公開評判某位女星的演技很爛,那就看他的言辭怎麼說了,如果涉嫌侮辱,造謠,造成惡劣影響,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公開道歉,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了。


我的個人觀點,不喜勿噴,雙方都有粉絲,可以討論問題,但不要惡語相向,謝謝大家!


別嚇我6

在我個人看來,演技爛分兩種,一種是演什麼什麼都不像,另一種是適合演某一類角色但是不適合另外類型的角色。其實專業的演員不一定就是演技很好,只能說他們的職業是演戲,他們會比非專業出身的人清楚怎樣去演繹自己的角色,怎麼把控自己的情感和表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