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權屬爭議,徵收時如何確定被徵收人

徵地拆遷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發現,或因歷史、政策等客觀原因,或因家庭矛盾糾紛,不少房屋存在權屬爭議,而這類房屋在徵收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各種各樣無法預料的狀況。

家住咸陽的劉女士就遇到了這種情況。劉女士在咸陽的某棚戶區出資蓋了一套房屋,但該房屋所在的莊基地使用權卻在其父親名下。依據劉女士與其父親簽訂的資產協議書,劉女士在其父親名下的莊基地出資建房,其父親享有居住權,但無權買賣轉讓,如遇拆遷,拆遷事宜由劉女士全權處理,補償費歸劉女士。去年,當地徵遷辦實施棚改項目,劉女士第一時間向徵拆辦遞交告知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不同意其父親作為被徵收人,但徵拆辦未認真審查,仍然與劉女士的父親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劉女士經多方打聽,聯繫到了鑽研徵地拆遷訴訟多年的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委託二位律師為其維權。

房屋存在權屬爭議,徵收時如何確定被徵收人

圖片來自網絡

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權人其實很明確,但是因莊基地使用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因此產生了產權糾紛。那麼,如果房屋存在權屬爭議,徵收時如何確定被徵收人呢?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在此作出瞭解答。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徵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由此可見,如果被徵收房屋存在產權爭議,無法確定被徵收人,那就無法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這就要求各爭議方在土地徵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儘快解決糾紛。本案中,劉女士向當地徵拆辦出示的相關材料,徵拆辦應當認真審查,不能直接與莊基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協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補償協議侵害了房屋所有權人劉女士的合法權益,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確認該補償協議無效。

房屋存在權屬爭議,徵收時如何確定被徵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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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們講到,如果因產權爭議無法確定被徵收人,那就無法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那這是否意味著,如果糾紛遲遲得不到解決,徵收方就無法徵收了?這種觀點當然是錯誤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在徵收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如果被徵房屋的所有權人仍不明確,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相關規定,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如果簽約期限屆滿,仍無法確認被徵收人,那徵收方可以依據相關法定程序,直接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存在權屬爭議,徵收時如何確定被徵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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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如果徵地拆遷項目經法定程序,確實是因公共利益需要,那麼被徵收人無權對是否徵收提出異議,但是有權對於安置補償款的數額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因此,如果被徵房屋存在產權爭議一時無法解決,我們一般建議各爭議方暫時擱置爭議,協商一致,爭取到合理合法的補償後,再行解決相互間的糾紛,這樣才能實現利益最大化。

如果您在徵地拆遷方面存在任何疑問,請及時聯繫我們,我們將用最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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