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如何正確認識分居的事實?

起訴離婚時如何正確認識分居的事實?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已經分居的佔相當大比例。而分居的事實直接影響法院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並最終決定離婚訴訟的結果。而很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中因為對分居存在多種認識上的誤區,且在法庭上無法正確表達並提供證據證明這一至關重要的事實,有時會讓法官產生誤解而影響案件的判決。因此,本離婚律師認為有必要對此加以說明。

首先,根據《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應准予離婚。”如果出現雙方分居時間尚不滿兩年,或多次分居、雖每次均不滿兩年,但累計滿兩年的情況,此時尚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其它事實證據加以補強。針對這種情況,主張離婚的一方必需蒐集其它證據並結合分居證據一起來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案件情節千變萬化,所以必需由專業婚姻律師參與蒐集組織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達到證明目的。否則,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關於分居的方式並不像大多數人所認為的必須兩個人分別在不同的居所居住才算。《婚姻法》上所稱的分居在形式可以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在不同的居所居住也可以在同一居所居住,但前提必需是雙方互不履行包括同居、撫養、承擔家庭責任等主要的夫妻義務,生活及經濟各自獨立,如此才是實質上的分居;

再有,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有一個,即因為感情不和,而非其它諸如工作需要等原因;

最後,關於雙方分居時間長短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通常是按照一方主張而另一方認可的時間確定,如對方不認可又都沒有證據加以證明則會導致法院無法查明分居是否滿兩年。此時,法院會以雙方所主張的時間中較短的時間作為分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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