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员工有吸毒史,单位欲与其解除合同却被判违法?

潘安系西晋公司员工,担任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

2017年7月12日,公司突然电话通知潘安交出车辆,同年8月26日西晋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口头告知解除理由为公司接到举报称潘安有吸毒史,为慎重起见,公司至公安部门进行了调查,情况属实。

2017年9月4日潘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西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5,000元。

发现员工有吸毒史,单位欲与其解除合同却被判违法?

潘安称,在应聘时,自己主动将有吸毒史及戒毒经历告知过公司,且公司从未告知其有过吸毒史不能从事驾驶员岗位。自己将车辆返还公司并非是达成协商一致解除,是因为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西晋公司辩称,西晋公司系从事客运工作,在招聘驾驶员时明确是要没有案底的人员,而潘安在应聘时未将其有吸毒史被强制戒毒的经历告知单位。2013年5月,有其他驾驶员向安吉公司举报潘安有吸毒史和戒毒经历,西晋公司调查后情况属实,为了对乘客负责,西晋公司与潘安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7月12日开具退工单,并且潘安也主动将车辆返还单位,也没有上班,公司视为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 1998年8月7日潘安因吸毒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0年6月4日潘安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年6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潘安于1998年、2000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

西晋公司主张系因潘安隐瞒了吸毒史和强制戒毒经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故与潘安解除劳动合同。潘安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已在入职时口头告知西晋公司吸毒史及戒毒的情况。

关于单位的驾驶员岗位的录用标准问题,西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招聘驾驶员时所公示的录用标准,法院认为西晋公司录用潘安时没有明确告知潘安有吸毒史是不能担任驾驶员岗位工作,且潘安在工作期间也未出现因吸毒史而影响车辆驾驶,现西晋公司以潘安过去曾吸食毒品并被强制戒毒为由,直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潘安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潘安据此要求西晋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潘安将车辆交还单位,单位据此认为双方就解除事宜协商一致,法院认为,潘安是在西晋公司的要求下将车辆交给单位,致使潘安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上岗协议的内容、驾驶车辆为客户提供服务,是西晋公司单方行为造成潘安工作受阻而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故不能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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