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上演狗血劇!微信群催前男友“還債”,女子被判名譽侵權!

分手後上演狗血劇!微信群催前男友“還債”,女子被判名譽侵權!

案情:女子發佈“還款信息”成被告

李某和小敏原先是一對情侶,戀愛期間為籌備結婚購買商品、裝修等產生了數額較大的開支。

兩年後雙方選擇解除戀愛關係,列出了小敏在此期間的支出,李某簽名按指模承認欠小敏11萬元,並註明身份證號碼和日期。

分手後上演狗血劇!微信群催前男友“還債”,女子被判名譽侵權!

辯解:追討合債權 只是“一時情急”

李某認為,小敏非法披露李某身份證信息,經過李某及朋友多次制止,小敏的行為不但沒有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由於小敏多次恐嚇和誣陷,李某與家人多次為此事發生爭吵,對李某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李某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使他人對李某的社會評價極度低下,也造成李某母親病情惡化,已構成名譽權侵犯。

此外,小敏還認為,當日該借條信息已刪除,該群傳播範圍有限,實際上並未產生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

二是使用“請自重!”“耍無賴”等帶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文字進行隨意描寫。

三是故意歪曲事實,在照片中塗抹掉真實債務數額,誇大李某對其欠款的數額為“十幾萬”(當時確認尚欠9萬元),將未到期債務歪曲成李某欠債不還,以達到其將李某貶損的目的。

法院提醒,對於快到期的債務,可以向對方作善意的提醒,一般不能強迫對方進行提前清償,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拒不履行債務或轉移財產等的除外。待債務到期後,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的合法途徑進行維權。

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出品:廣州日報佛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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