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8年,未见分红1分钱,如何避免?

  当前,“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是农村集约化经营中的常见方式,被许多人寄予厚望。但在实际营运中,该模式并非“万能钥匙”。

  日前,重庆市彭水县就发生一起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农户将土地租给合作社8年,未见1分钱分红,最后连土地租金也久拖不付,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合作社曾描绘美好图景

  “当初,合作社给我们描绘的图景是何其美好,不仅租地有租金,每年还能分红,还有务工收入。可事实上呢?这一切只是泡影。”近日,彭水平安镇农民张军(化名)回忆起当年某合作社的承诺。

土地流转8年,未见分红1分钱,如何避免?

  事情要从2010年说起:当时,某油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为了实现集约化经营,与张军签订《油茶低改林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张军)同意将本人所承包的油茶林地面积2亩(包括林地里的油茶树),租赁给乙方(合作社)经营管理,租金30元/年/亩,租赁期从2010年10月1日到2039年11月30日。

  合同中,双方还约定:“投产后,按产值的2%分红给林农。分红部分在油茶投产后,年终结算后一次性付给甲方。”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无故中断经营行为,若有中断一年以上,既未缴纳林地租金,又未分红给林农,甲方有权收回林地,另行处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经营行为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就租金及分红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签订后,合作社支付给张军至2014年10月的土地租金。

发展模式变成“空头支票”

  其后,合作社与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签订《股权及资产分配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林业公司)三年内须向油茶基地投入资金三千万元(含政府部门能争取的项目基金在内),股权分配方式为:甲方占总资产70%的股权、乙方(合作社)始终占总资产30%的股权。甲方行使对油茶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负责处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流转8年,未见分红1分钱,如何避免?

  至此,“公司+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构建起来。但从2014年11月起,张军再未收到土地租金,至今也未收到1分钱的分红。

  今年4月,多次催收无果,张军将合作社起诉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庭审中,被告合作社辩称,林业公司代替被告合作社进行管理,租金支付与农户对接均由林业公司负责,被告并 不清楚租金支付与农户对接情况。被告要求申请法院追加林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且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

土地流转8年,未见分红1分钱,如何避免?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油茶低改林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被告约定在租赁期内,不得无故中断经营行为,若有中断一年以上,既未缴纳林地租金,又未分红给林农,甲方有权收回林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2014年11月至今的租金或分红。该院认定被告从2014年11月至今未支付租金,已经达到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对于被告要求追加林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问题,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原告张军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被告合作社,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只能对原告张军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被告合作社产生法律效力,对作为合同外第三人的林业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予以支持。

  该院判决:解除原、被告《油茶低改林地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土地并支付拖欠的流转费180元。

@【律师分析】如何避免口惠而实不至

  “‘公司+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理念很好,被许多人寄予厚望,希望以此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问题,但关键看如何落地。”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就本案分析称。

  “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将利益各方绑在同一辆“战车”上,体现了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原则。但在实践中,必须有一个农户的利益代表机构,把高度离散化、原子化的农户联合起来,与公司进行利益博弈、谈判。合作社原本可以充当这个角色,只是不少合作社只是“空壳”,没有太多话语权。

土地流转8年,未见分红1分钱,如何避免?

  本案中,林业公司与合作社签订的《股权及资产分配协议书》约定:林业公司行使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负责处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涉及合作社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命权、利润分配权等,按我国现行法规进行处理。这表明合作社并未发挥实效,缺乏有效的自我发展机制,没有自主经营创收能力,甚至“不清楚租金支付与农户对接情况”,因此只会是口惠而实不至。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案判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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