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如何評估?三個核心指標不得低於90%

「执行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如何评估?三个核心指标不得低于90%

5月2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的調整說明》,對評估指標體系進行了優化升級。

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為了穩步、有效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

2017年1月,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課題組向社會公佈了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公佈之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了新的實質性進展。為進一步順應執行實踐發展、提升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課題組通過基層調研、徵求專家意見等方式,完成了指標體系的調整修訂。

此次調整一方面更加註重建立長效機制,為執行工作的健康長遠發展提供製度支撐。例如增加了爭取地方黨委支持、定期召開聯席會、建立綜合治理大格局制度以及落實聯合懲戒失信機制等四項指標;增加了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指標,包括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方面的指標,增加了申訴信訪系統錄入情況方面的指標;增加了執行考核的指標。另一方面,更加註重解決執行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例如,為了回應人民群眾對執行案件辦理結果的關切,提高了執行質效指標的權重,並增加了執行完畢率等關鍵質效指標。

針對執行工作中的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強調:(1)要求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辦理合格率不低於90%;(2)要求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不低於90%;(3)要求執行信訪的辦結率不低於90%。為此,課題組確定了適用“一票否決”的三個核心指標。

調整後的指標體系囊括了綜合治理大格局建設、規範化建設、信息化建設、執行體制機制建設、執行管理機制變革、法治宣傳、執行隊伍建設等執行工作的各方面內容。

經過調整,基層人民法院的指標體系由“規範執行”“陽光執行”“執行保障”“執行質效”4個一級指標構成;中級人民法院的指標體系由“規範執行”“陽光執行”“監督管理”“執行保障”“執行質效”5個一級指標構成;高級人民法院的指標體系由“制度機制建設與落實”“監督管理”“執行保障”3個一級指標構成。

第三方評估將採取多級抽樣的方式確定評估對象,充分考慮樣本的代表性。所有高級人民法院均為評估對象,並在其下轄法院中,按不少於30%的比例抽取中級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所抽取的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總數要佔據全省、市、自治區案件總數的70%左右;再從所選的中級人民法院下轄法院中,按不少於30%的比例抽取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方評估的數據來源包括案卷評查、系統提取、網站觀察、電話驗證和法院自報材料等多種方式。還將結合問卷調查和電話回訪等方式,瞭解當事人及律師對執行工作的評價和看法,通過主客觀相結合的方式,全面評價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

據課題組介紹,此次評估指標體系的修訂,既強調長效機制建設,也突出新舊案件辦理,更加集中體現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綱要”和“四個基本”目標的內容,更加突出了人民群眾獲得感,更加契合了執行工作的發展規律。修訂後的指標體系,有助於更加科學全面地評價執行工作,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健康發展,推動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目標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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