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温县法院对一起私自开设电镀厂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审理,对被告人单某判处了刑罚。
2017年2月至3月20日,被告人单某在温县招贤乡太涧村开办一家小型镀锌厂,该厂内无任何污水处置措施。单某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情况下,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内起不到防漏作用的砖砌水池中,造成水池底部土壤污染。同时,单某镀锌使用的原料盐酸等造成厂内土壤受到污染。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铬、锌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储水池底部土壤和厂内土壤含有大量重金属。
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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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案件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就是重金属,即含汞、镉、铬、锌、镍等的工业废水,人们饮用含有上述重金属的水源会导致神经中枢受损、骨骼疏松以及癌症等严重疾病的发生。任意排放含有以上重金属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并处罚金刑。
环境污染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温县法院将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长期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希望从事工业加工生产的企业或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废气、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严密监督,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行为,维护赖以生存、维系健康的生存环境,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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