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首例 拒执罪案件 公开审理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秦达惠 周泽锋)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龙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门县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日前,龙门县法院公开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该案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年,经龙门县法院一审、惠州中院二审依法审理,判决陈某珍、李某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合计35万余元给李某添、谭某娇,以及支付鉴定费8000元、出庭费2500元。判决生效后,因陈某珍、李某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添、谭某娇遂向龙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期间,陈某珍、李某锋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7月30日、2017年11月14日,龙门县法院曾两次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锋予以司法拘留15日。拘留释放后,被告人李某锋仍声称自己没钱,对执行人员的耐心规劝及严肃告诫置若罔闻。但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锋以其大儿子个人名义与龙门县某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将家庭共有的14.87亩土地出租给该公司,并于当天收取了该公司2年土地押金和4年土地租金共计8万余元。后被告人李某锋将该隐藏、转移的财产用于装修房屋等消费。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锋所在的村集体分红,其在村委会冒签其大儿子的姓名领取了其一家7口人的分红共计17850元,从而隐藏、转移自己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锋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通过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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