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叫我来巡山”丨劳动抵扣执行款 执行新妙招了解一下!

2018年5月10日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全省首例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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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现 场

5月10日下午,衢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衢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全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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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衢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品方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赵慧萍、刑庭负责人汪琳、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衢江区检察院吴刚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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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个部分出示了证据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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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朱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区举村乡山场上放置铁夹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17年10月至11月左右,朱某某的铁夹先后夹住野生鸟类2只,朱某某将该2只鸟清理后放入冰箱。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整体价值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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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案的亮点不在案情,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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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判决在5月22日生效,于5月26日进入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执行款,经法院、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及其所在乡镇协商后决定:以劳动抵扣支付执行款,允许朱某某通过巡山、寻找回收山里的野兽夹、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护林劳动。劳动一天折抵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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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上午,在区检察院、人大代表、村干部的共同见证下,衢江法院进行了执行移交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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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到这儿,你可能会有疑问: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最后确定了用环保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赔偿金,那为什么不一开始在判决时就判决被告人以环保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责任呢?

对此,刑庭负责人汪琳给出了这样的解答:

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尚处于一种探索实践阶段,既然是探索创新,就存在一定风险,但是法律判决又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对严谨程度的要求相对较高。所以在探索的初期,我们采用了“曲线救国”的策略,以支付赔偿款判决,但在执行时采用公益劳动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了判决的严谨性,又作了有益探索。希望通过法律人、政府,以及公众,包括媒体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现在的探索,为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现实参考。

在第47个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倡导大家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提升呵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共创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绝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向生态开刀,让公益受损,任何破坏生态、侵犯公益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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