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記!這10種情況下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終止

切記!這10種情況下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終止

切記!這10種情況下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終止

不要以為勞動合同期滿就能馬上終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需特別注意,一不留神可能就變成違法終止需支付賠償金了。依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工會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但不能終止的情形有10種: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需等到職業健康檢查後確定無礙後才能夠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需待醫學觀察期結束經診斷非職業病後才可終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合同到期能否終止視傷殘等級而定;

一至四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合同到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五至六級: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不能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勞動者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七至十級:合同到期可以終止。

4、如果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處於醫療期,則勞動合同到期時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時才可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需續延合同到哺乳期滿。哺乳期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週歲。

6、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時才可終止合同;

包括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7、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說明他已能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

8、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故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

9、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注意:實踐中有不同意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持該意見,如北京高院、廣東高院,浙江高院,江蘇等地均有明確意見;上海司法實踐中認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訂。

10、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如果公司強行終止勞動合同會怎麼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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