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
(一)消防給水
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Ⅳ類修車庫和停放車輛不大於 5 輛的Ⅰ、Ⅱ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二)室內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統
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計算。Ⅰ、Ⅱ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 20L/s; 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15L/s;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 10L/s。
2.室內消火栓系統
(1)設置範圍。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2)設置要求。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 10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 5L/s。
(三)固定滅火系統
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設置範圍。除敞開式汽車庫外,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大於 10 輛的地下汽車庫,機械式汽車庫,採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均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防排煙
1.設置範圍
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築面積小於 1000 ㎡ 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並應劃分防煙分區。
2.設置要求
汽車庫、修車庫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 2000 ㎡,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可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於 0.5m 的梁劃分。
(七)滅火器的配置
除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均應配置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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