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出臺三十條硬措施確保辦案質量

該《意見》要求,全區檢察機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不動搖,全面把握新形勢新任務,抓住機遇、迎接挑戰,不斷增強做好刑事檢察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努力開創全區刑事檢察工作新局面。要始終堅持黨對刑事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聚焦防控風險、服務發展,把講政治、顧大局的要求落實到刑事檢察工作各環節、全過程。要牢固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司法理念,始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互相配合與依法制約並重,全面落實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程序公正等原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堅守防範冤錯案件底線,把防止“帶病批捕”“帶病起訴”作為第一責任,嚴格公正司法,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歷史和人民的檢驗。要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始終堅持以辦案為中心,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改進法律監督方式,強化法律監督效果,依法監督、規範監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法治產品”。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善於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方面把握行為性質,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防止機械辦案,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意見》強調,要緊緊圍繞大局履行刑事檢察職責。準確理解和把握維穩與依法辦案有機統一的關係,用準法律、用好政策,體現和反映民意,爭取好的辦案效果。準確處理服務發展與打擊犯罪有機統一的關係,嚴防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嚴禁超範圍採取財產強制措施,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甄別、糾正確有錯誤的產權案件,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制,把防範化解矛盾糾紛貫穿始終。要突出證據核心地位,加強案件證據全面性、客觀性、關聯性審查。強化逮捕必要性審查,既要防止“該捕不捕”,又要堅持慎捕少捕。強化審前主導作用,積極探索“捕訴一體化”工作機制,引導偵查人員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要提升出庭公訴水平,重視做好庭前準備,強化庭前證據複核和固定工作,加強出庭作證人員的出庭保障,提高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指控犯罪能力。要認真落實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度,嚴格落實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信息通報、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制度規定。

《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提高偵查監督實效,積極探索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模式,提高監督效率,增強偵查監督剛性。要構建以抗訴為龍頭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堅持依法、準確、及時、有效的基本要求,準確把握抗訴條件和標準,精細化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確保刑事抗訴案件質量。要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加強對“三類罪犯”和多次減刑、調監罪犯等重點罪犯計分考核、立功獎勵、病情鑑定等環節的監督。要強化刑事申訴檢察糾錯功能,將監督糾正冤錯案件作為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大刑事申訴案件複查力度,堅決克服該立不立、有案不辦現象。要強化和規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專業化建設,落實“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機制,推動完善未成年人權益綜合保護和社會支持體系。

《意見》最後強調,要完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案件管理機制,健全案件質量分析評查通報機制,健全上級檢察院對刑事檢察工作的業務指導機制,落實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特別是要落實依法辦案、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機制和辦案風險評估機制,對因工作不負責任,導致未及時報告而造成不良或嚴重後果的,或者導致案件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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