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彩禮,就沒有“退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

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多種表現,如雙方婚事基本上是自願的,但女方錯誤認為不要彩禮就降低了“身價”,於是就向男方要許多東西。再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同意女方出嫁的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一定程度上給當事人的婚姻和婚後生活帶來困難,也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所以為婚姻法所禁止。至於父母、親友或者男女雙方出於自願的幫助、贈與,則不能認為是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因為這種贈與不是婚姻成立的條件。

但在少數地區,一些有情人難成眷屬,被天價彩禮所拆散。因婚借貸、婚後還賬,讓不少新婚家庭返貧,天價彩禮已成全面小康路上的一大攔路虎。

沒有彩禮,就沒有“退還彩禮”

向“彩禮”說“不”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開展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行動”。風俗既是長時段歷史變化的一個結果,也引領著當前鄉村社會的價值觀。婚喪嫁娶、迎來送往的風俗中,埋藏著價值觀變遷的種子,需要耐心培育,正確引導。“零彩禮”結婚正是對此的積極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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