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祖孫倆為爭百萬遺產對簿公堂 法院這樣判決

一名男子去世後,留下價值數百萬元的遺產,他的父親和兒子上法庭爭奪遺產時,他的前妻又另案起訴祖孫倆,認為前夫價值200餘萬元的股票中有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請,判決祖孫二人平分所有遺產。

繼承起糾紛 祖孫上公堂

男子鮮波在南充某企業工作。1985年,鮮波與殷芹登記結婚,婚後生育獨子鮮果。2009年, 二人因性格不合離婚,離婚時雙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2016年1月18日,鮮波去世,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鮮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 只有他退休在家的父親鮮紅木和在國外留學的兒子鮮果。對於如何繼承鮮波的遺產,鮮果說,他在國外讀書開銷極大,而爺爺的退休工資完全能滿足生活所需,故要求適當多分割一點, 但鮮紅木沒有同意。因協商未果,2016年5月6日鮮紅木將孫子鮮果起訴到順慶區人民法院,要求平均分割鮮波的遺產。

Part2 官司未了結 前妻又起訴

被告鮮果因在國外留學,本人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而是委託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其代理人辯稱,鮮波遺產住房公積金餘額為137280.2元,不應當全部作為遺產進行分割,鮮波在與殷芹離婚時對公積金沒有作出分配,殷芹沒有書面進行明示,公積金應該先進行夫妻財產分割後,再對鮮波的部分進行分割。鮮紅木每個月的退休費足以滿足自身開銷,鮮果目前在國外讀書還沒畢業,需要高額學費和生活費,鮮果作為鮮波唯一的孩子,希望在分配遺產時從情理上予以考慮。

法院經過調查, 確認鮮波名下的遺產有,位於順慶區房屋兩套,在南充某證券公司的股票 (審理時市值為2802696.81元), 在南充某銀行存款32851.60元,住房公積金137280.20元。

當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還沒判決時,2016年11月11日,鮮波的前妻殷芹又將鮮紅木、 鮮果祖孫二人告上了法庭, 對鮮波的股票以夫妻共同財產糾紛為由另案提起訴訟, 提出鮮紅木和鮮果訴爭的鮮波的遺產中, 她享有價值469655元的份額。為此,法院中止了祖孫繼承糾紛一案的審理, 先行審理了殷芹所訴婚姻家庭糾紛一案。

殷芹在法庭上訴稱, 她與鮮波離婚時對登記在鮮波名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財產未作出分割, 故鮮紅木和鮮果訴爭的財產有部分不屬於遺產範圍,依法應歸她所有。鮮波去世後,她曾多次要求鮮紅木和鮮果對應該屬於她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但二人都予以拒絕,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殷芹所提供的證據是2002年2月1日至2010年5月6日鮮波投入股市的資金累加起來共計939310元, 並且有三筆260000元為其離婚後鮮波投入到股市的。在訴訟中,殷芹申請調取鮮波在證券公司2002年至2010年5月6日交易剩餘金額,以期證明鮮波隱匿了夫妻共同財產,經法院調查證券公司網絡系統不支持,無法查詢。

對於殷芹的訴請, 兩名被告鮮果和鮮紅木表示, 由法院依法查明殷芹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數額,如確係她所有,由法院依法判決。

Part3 二案均判決祖孫平半分

法院審理殷芹訴鮮果、鮮紅木一案後認為:殷芹提交的證據是其前夫鮮波從2002年至離婚時往其開設的股票賬戶上存款金額總和,而並沒有離婚時股票賬戶上的市值,現在又無法查詢到殷芹與鮮波離婚時其股票賬戶的餘額,而且鮮波炒股多年,作為妻子的殷芹不可能不知,現在離婚多年後再提出財產分割而又沒有未分割財產的證據,其訴請法院不予支持。2017年9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殷芹的訴訟請求。殷芹不服,上訴至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底, 南充中院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前妻訴祖孫一案落下帷幕後,順慶法院再次審理祖孫繼承糾紛一案。

法院認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鮮波的公積金是鮮波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當作為遺產予以分割。鮮果已是成年人,且遺產平均分割後鮮果所得的財產, 能夠支持他在國外完成學業所需,故法院在遺產分配比例上不予側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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