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化解物業糾紛案例

人民調解化解物業糾紛案例

案件介紹

陳某和許某均系同社區居民,2017年6月8日雙方因爭停車位發生抓扯,導致陳某車輛受損。由於雙方就賠償金額難以達成一致,2017年9月中旬,陳某以財產損害賠償案由將許某起訴到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審查發現,本案屬於適宜人民調解的一般民事糾紛案件。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9月25日,司法調解中心將該案移送某人民調解委員委,當日某人民調解委員委指派給調解員予以調解。

調解經過

該案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市調解中心派出富有調解經驗調解員到現場指導調解工作。由於該案賠償金額雙方當事人較大,調解員在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後決定由某評估機構對陳某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市調解中心調解員現場講解了《民法通則》及有關評估確定了賠償金額,從法、理、情對當事人陳某、許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爭得面紅耳赤到心平氣和達成協議,終使司法調解中心移送民事糾紛案件通過人民調解劃上了圓滿的句號,實現了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工作銜接機制的探索。

調解結果

2017年10月6日下午,陳某、許某在調委會調解庭,許某自願賠償陳某車輛損失5000元,陳某接受許某的賠償款,雙方不存在其他爭議.陳某、許某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上簽字,並當場兌現。

調解體會

這是司法調解中心移送某人民調解委員調解的案件,某人民調解委員在瞭解案件來龍去脈後,與司法調解中心緊密配合,從法、理、情方面對當事人陳某、許某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爭得面紅耳赤到心平氣和達成協議,終使司法調解中心移送民事糾紛案件通過人民調解劃上了圓滿的結案,應該說此案是司法調解中心與某人民調解委員調解成功的案例。

法律鏈接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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