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攻克執行難再發力|清城法院公開審理首宗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案件

为攻克执行难再发力|清城法院公开审理首宗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

为攻克执行难再发力|清城法院公开审理首宗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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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4日,清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劉某文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一案。據悉,近年來,為著力解決執行難題,清城區法院先後採取了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限制乘坐飛機和高鐵、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等一系列措施,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是清城區法院在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上的再發力,是該院審理的首宗拒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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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1年11月8日,劉某藝向曾某生借款400萬元,被告人劉某文及清遠市華業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期限屆滿後,因劉某藝、被告人劉某文及清遠市華業擔保有限公司均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曾某生為此向清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清城區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確認劉某藝共欠曾某生借款及利息590萬元,分三期償還,第三期於2013年8月30日前還清,劉某文、清遠市華業擔保有限公司及清遠市恆業投資有限公司自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劉某藝、被告人劉某文等一直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曾某生為此向清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清城區法院依法作出(2013)清城法執字第1457號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對劉某文名下的等值財產進行查封,但被告人劉某文一直未按期履行調解書及執行裁定書所確定的義務,也沒有向清城區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清城區法院曾於2015年2月11日對其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後因其家屬與曾某生達成還款協議而提前解除拘留,但拘留解除後,被告人劉某文仍然拒不執行生效裁定。

得知清城區法院將依法分配其被查封的財產,為達到參與分配的目的,劉某文與劉某飛、江某權於2015年5月補簽了虛假的《借款合同》、《借據》、《確認書》、《承諾書》等材料,並把《確認書》的落款日期倒籤為2013年1月4日。劉某飛持上述材料起訴被告人劉某文等人後,清城區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作出(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67號民事調解書,後又作出(2015)清城法執字第3503號執行裁定書,並在第二次執行分配方案中確認劉某飛可分配到劉某文被查封財產拍賣款中的4048954元。

因被執行人劉某文有財產而拒不履行,且涉嫌嚴重妨害法院正常的執行活動,清城區法院於2017年8月1日將其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8年4月20日,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劉某文拒不執行裁定罪向清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過程

法庭上,控辯雙方出示了相關證據,各方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文無視國家法律,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案件將擇日進行宣判。

往期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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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清城區人民法院

通訊員︱麥煥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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