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攻克执行难再发力|清城法院公开审理首宗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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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4日,清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文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据悉,近年来,为着力解决执行难题,清城区法院先后采取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是清城区法院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上的再发力,是该院审理的首宗拒执案。

为攻克执行难再发力|清城法院公开审理首宗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1年11月8日,刘某艺向曾某生借款400万元,被告人刘某文及清远市华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刘某艺、被告人刘某文及清远市华业担保有限公司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曾某生为此向清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清城区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确认刘某艺共欠曾某生借款及利息590万元,分三期偿还,第三期于2013年8月30日前还清,刘某文、清远市华业担保有限公司及清远市恒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艺、被告人刘某文等一直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曾某生为此向清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清城区法院依法作出(2013)清城法执字第145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刘某文名下的等值财产进行查封,但被告人刘某文一直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清城区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清城区法院曾于2015年2月11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因其家属与曾某生达成还款协议而提前解除拘留,但拘留解除后,被告人刘某文仍然拒不执行生效裁定。

得知清城区法院将依法分配其被查封的财产,为达到参与分配的目的,刘某文与刘某飞、江某权于2015年5月补签了虚假的《借款合同》、《借据》、《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并把《确认书》的落款日期倒签为2013年1月4日。刘某飞持上述材料起诉被告人刘某文等人后,清城区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后又作出(2015)清城法执字第3503号执行裁定书,并在第二次执行分配方案中确认刘某飞可分配到刘某文被查封财产拍卖款中的4048954元。

因被执行人刘某文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且涉嫌严重妨害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清城区法院于2017年8月1日将其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4月20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文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

法庭上,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各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往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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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城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麦焕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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