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法院黎埠法庭聯合鎮村化解一宗涉農糾紛

阳山法院黎埠法庭联合镇村化解一宗涉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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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陽山法院黎埠法庭在黎埠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主動會同鎮政府、某村委會對一起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進行了調解,並達成協議,成功化解了矛盾,切實維護了村民的合法權益,挽回了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數千萬元,維護了涉案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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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05年6月,譚某以“甲公司”(至今未成立)的名義與黎埠鎮某村小組訂立《協議書》,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在某村小組山場開發多種金屬礦點,並且每年交納“山根費”1500元,但沒有對租賃期限進行約定。2006年7月,譚某成立乙公司,併成為乙公司股東。乙公司取得相關許可證後一直在上述合同約定的地點探礦,並依約定每年向村小組交納 “山根費”。2017年,某村小組發現此事後,認為譚某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與時任村長簽訂合同時,違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並且要求譚某返還佔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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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

陽山法院黎埠法庭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譚某和乙公司均表示涉案山場在簽訂協議後由乙公司經營使用至今已十二年,每年依約支付“山根費”1500元,現乙公司在該山場已投入經營資金上億元,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有效。但村小組則表示該協議違反相關法律,應為無效合同,並要求返還土地。

庭審後,主辦的法官考慮到乙公司是招商引資進來,已經營十多年,並已經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若然生硬判其敗訴必然蒙受巨大損失。另一方面,本案又涉及到村民的集體利益,隨著經濟發展,物價上漲,農村居民收入增多,涉案合同約定的每年1500元的“山根費”很顯然已經不能滿足村民的需要。考慮到上述複雜情況,主辦法官決定,要從根源上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化解糾紛

一方面,鎮政府、村幹部及長者以通俗易懂的案例講解“山根費”可增加村民的收入,也可解決部分過剩勞動力等,而主辦法官則向譚某及乙公司法人詳細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分析本案的法律關係。通過主辦法官、鎮政府工作人員、村幹部、村長者等數個小時的溝通疏導下,村小組和譚某、乙公司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了新的協議,村小組隨後對該案申請了撤訴。使此宗涉農案件得以化解,圓滿解決,並達到“案結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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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法制宣傳的不斷加大,村民法制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村民希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但生硬的判決可能治標不治本,如果能通過村委會、村幹部對涉案村民做思想工作,可能會使複雜的矛盾變得簡單。陽山法院在多年的審判經驗中,不斷探索,積極建立以調解、和解為主導的多元化解矛盾機制,有效地減輕了審判壓力,為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往期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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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陽山法院

通訊員︱黃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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