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的發展,一些房屋,面臨著被徵收與被拆遷。
在房屋被徵收拆遷時,被徵收拆遷人,應當獲得的補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中,被明確規定為: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上述規定,實際上是保障了被證收拆遷人,應當獲得的三個方面的補償,以及可能獲得的一個方面的補償(市縣級政府的補助、獎勵)。即補償,可能涉及四個方面。而在這四個方面的補償中,作為“核心的補償”,“(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無疑是最為受到被徵收拆遷人的關注。
北京萬典律師提醒您,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其補償應包括三個部分:
一、被徵收拆遷房屋,本身的價值:
被徵收拆遷房屋,其本身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被徵收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總的原則,應是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時,被徵收範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但其情形及標準,可具體分為三種:
(一)低檔被徵收拆遷房屋(包括棚戶區平房、4層以下住宅樓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時,被徵收範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2倍;
(二)中檔被徵收拆遷房屋(包括4層以上住宅樓、廠房、經營性用房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
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時,被徵收範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1.5倍;(三)高檔被徵收拆遷房屋(包括別墅、高檔住宅樓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時,被徵收範圍內商業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二、附屬物的價值:
附屬物,包括圍牆、裝潢設施、管道、水井等,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物或構築物。
附屬物的價值,應體現在,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應對附屬物一併評估。
三、佔用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對其的補償,由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或者視被徵收人的損失情況、而確定具體補償費。
制定此補償時,應當參考的因素,包括: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權的剩餘期、徵收時的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地價、被徵收拆遷人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等。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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