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侯豫齐
性别:男
年龄:34
立案时间:2015年7月15日
身份证号:4106221983100XXXX0
户籍住址:淇县黄洞乡黄洞村。
经常居住地:郑州市
执行法院: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5)淇执字第232号
执行依据文书:(2014)淇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举报电话:0392-7238709(董法官)
案情介绍:原告苏辉与被告侯豫齐、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淇县人民法院调解,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侯豫齐、刘海明分别于2015年2于15日前偿还原告苏辉50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偿还原告50000元,如逾期按每10000元每日50元违约金给付原告。两次还款日期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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