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大學生“跑龍套”,是哪門子“義務”?

近日,有媒體報道,某劇組在井岡山大學招募群眾演員,校方強制要求該校男生義務參演,否則以曠課處理。雖然日前校方已決定中止學生參與拍攝工作,但隱匿其中的問題仍值得思考。

按理說,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義務勞動無可厚非,學生為母校、為社會做點貢獻也在情理之中。但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井岡山大學讓大學生客串群眾演員似乎不是參加義務勞動,而是商業活動。因此,學生有決定自己是否參加的自主權,學校和劇組都沒有強制學生的權力。即便學生自願,劇組支付相應的報酬,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能因為是大學生,就讓他們淪為“廉價勞動力”。

近日,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要求實習單位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雖然學生去劇組當群眾演員的行為不能簡單等同於上述文件中規定的職業學校學生的實習行為,但不管是大學生還是職校生都是學生,不讓上課而被強迫去客串群眾演員,都具有一定的“實習”性質。因此,作為組織方,學校有責任和義務與劇組協商解決參演學生的勞動報酬問題。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學校也許是想借助這樣一次電影拍攝活動來擴大學校的影響力,甚至在公映影片中打上學校的名字,這看起來是不錯的宣傳手段。可不管怎麼說,尊重學生,維護學生權益,始終是學校必須遵守的原則。如果學校做到了這一點,多花心思把學生培養成有用的人才,還擔心沒有人宣傳學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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