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是賣方“先過戶”還是買方“先付款”?清城法官出招化解十年糾紛

房屋买卖,是卖方“先过户”还是买方“先付款”?清城法官出招化解十年纠纷

清遠政法

房屋买卖,是卖方“先过户”还是买方“先付款”?清城法官出招化解十年纠纷
房屋买卖,是卖方“先过户”还是买方“先付款”?清城法官出招化解十年纠纷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

是賣方“先過戶”

還是買方“先付款”?

房屋买卖,是卖方“先过户”还是买方“先付款”?清城法官出招化解十年纠纷

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讓一些房屋買賣當事人很是困擾。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源潭法庭近日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就是因為這個“先過戶”與“先付款”問題讓買賣雙方糾纏了十年之久,交易一直無法順利完成。

房屋买卖,是卖方“先过户”还是买方“先付款”?清城法官出招化解十年纠纷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位於清遠某地的三間商鋪,並約定了總價款。合同簽訂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筆首付款後,原被告因辦證與付款先後問題發生爭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餘款,原告亦未給被告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雙方就此多次協商無果,導致雙方的房屋買賣交易一拖就是十年。無奈之下,原告來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付清款項、契稅及相關違約金。

庭審中,被告辯稱其不是故意拖延不支付餘款,因當時原告房屋尚未能辦證且合同並無約定辦證期限,達到辦證條件後原告亦無主動協商為被告辦證,卻一直要求被告先付款,在未過戶前拒付尾款是保護自身利益。原告則擔心被告不具備付款能力,或辦證後拒不付款,其自身也存在交易風險。雙方情緒極為激動,互不信任互並相指責,在法庭組織的當庭調解根本無法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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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

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瞭解到原告當時將涉案商鋪低於市場價出售給被告,雙方是較為親密的朋友關係,且商鋪已交付被告使用十年之久。只是在後來因交易風險及出於自身利益保護的心理導致了雙方的信任坍塌,無法順利完成交易。

案情並不複雜,可以嘗試再次調解,承辦法官以此為切入點,決定為雙方搭建一架信任的橋樑助其完成交易,於是法官多次致電原被告,對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消除雙方對立情緒後,向雙方給出了建議:“被告有支付能力,原告有辦證條件,你們是否可以這樣解決問題,被告將款項交由法院或你們指定信任的一方代為保管,簽訂協議,辦完證後款項打入原告賬戶。”

最終雙方同意了法官的提議,併到法庭由法官主持進行了調解,約定將房款交雙方信任的第三方保管,辦證後將款項匯入原告賬戶,由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就這樣,困擾了雙方十年之久的“先過戶”還是“先付款”問題,承辦法官一招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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